|
[接上页] 3、俄联邦领海为滨邻陆地的宽度为12海里的水域,宽度从属于俄联邦的陆地或岛屿完全退潮后的界线或从连接相应各点的直的出发线算起。那些点的地理坐标目录及它们的基本的初始的大地测量数据由俄联邦政府确认并颁布在"航海指南"上。(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个别情况下有一些俄联邦领海宽度可以由俄联邦国际条约确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标准。(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4、俄联邦内水包括:从被用来测量俄联邦领海宽度的出发线算起,朝向海岸的海域;俄联邦港口被朝向海洋方向的最远点的连线,港口的水利工程和其他建筑物圈定的水域;海岸完全属于俄联邦的水湾、海湾、三角湾的水域;自古以来属于俄联邦的海湾、海洋、海峡的水域,它们的目录由俄联邦政府宣布;河岸属于俄联邦的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的水域。 第六条 :国境的标识 国境的标识是明显可见的边界记号。确定边界记号的原则由俄联邦国际条约和俄联邦政府的规定规定之。 第三部分 国境制度 第七条 :国境制度的内容和确立 国境制度包括:国境维护;人员和交通工具穿越国境;通过国境的货物、商品和动物的转移;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在边境或靠近边境的俄联邦领土上从事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与其他国家共同解决破坏上述原则的事件(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国境制度的确立以本法、联邦法律、俄联邦国际条约为基础(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鉴于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的共同利益国境制度的个别原则可以不规定,而被确立的原则可以简化。 第八条 :国境的维护 国境维护的原则是确立、保持、维护边界记号、设施和边界森林公园的完好和保证与相邻国家共同检查边境走向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关于共同检查边境走向,不包括对它的改变的文件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为了国境维护的利益边界部队的机关和俄联邦联邦边界部队的边防军队(以下简称俄联邦联邦边界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在俄联邦法律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无限期(经常性)使用直接沿国境的陆地地带,在必须的情况下并符合俄联邦政府的规定使用边界河流、湖泊或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河岸。(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九条 :人员和交通工具穿越国境 人员和交通工具必须在由俄联邦国际条约或俄联邦政府确定的国际铁路、公路交通线上通过国境。这些法律条文可以决定通过国境的时间,确定通过国境时从国境到边检站和相反方向的检查制度;在此过程中不得上下人员、货物、商品和动物。(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通过国境的边检站指在为国际交通(国际航行)开放的火车站、汽车站、海港、河港、航空港、飞机场范围内的领土及一些为完成边界检查,在必须的情况下其他的检查项目而专门装备的地方及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的通行站。(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俄联邦联邦边界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军事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保卫国境责任时,根据与俄联邦相邻国家权力机构达成的协议有权利用其它通道通过国境(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遵守本法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的前提下可以在海洋、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上通过国境。 外国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遵守公认的国际法、俄联邦国际条约及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的条件下可以和平通过俄联邦的领海。通过必须是和平的,不得损害俄联邦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和平通过俄联邦领海时不得驶入俄联邦的内水,不得在内水范围内穿过俄联邦的内水港口(停泊场)或者从其中驶出(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外国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和平通过时,必须沿海上走廊或俄罗斯主管机关规定的一般航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