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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征收过境手续费的原则由俄联邦政府规定(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俄联邦联邦法1998.07.31 N153-俄联邦立法会,1998,N31,CT.3831)。 第十二条 :开设边检站 边检站是由俄联邦政府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与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和其他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并考虑到周边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协商而确定的(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开设边检站前必须要修建和装备按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及参加边境检查的海关、其他机关设计的楼房、场地、建筑,并且要经过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批准而投入使用。在制定上述计划时应该事先考虑对实行边界和其他项目检查必须的场所和建筑。修建和装备上述工程的费用由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有关预定此建筑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资金支付(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在边检站上的组织可以无偿使用对保证边境机关的活动,参加检查边检站制度遵守情况的内务机关的活动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建筑和设施(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三条 :在边境从事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 直接在边境上或在靠近边境的俄联邦领土上与穿越边境有关的,以其他形式关系到俄联邦或外国利益的俄罗斯和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他们共同合作从事的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不得:威胁损害或损害俄联邦,与其接壤的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居民健康,生态环境和其他安全;妨碍国境维护和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完成任务(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本条第一部分指出的行为要遵守俄联邦国际条约或与外国签定的其他条约,遵守穿越国境的规则及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关于穿越国境、生产活动的地点、时间、工作人员,使用狩猎船和其他船只、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机械的数量的规定(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5610)。 第十四条 :对破坏国境制度事件的解决 解决破坏国境制度事件的原则和将其列入俄联邦边境代表,俄联邦国防部或俄联邦外交部职权范围的原则由俄联邦与相邻国家签订的关于国境及其制度的条约和其他俄联邦国际条约、本法、俄联邦政府的规定确定。 穿越国境的人员、航空器、非军用海船和河船,军用舰船,其他交通工具,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被视为是损害国境的行为。没有在俄联邦领土上居住和停留地位的没有国籍的外国公民和人员从外国领土穿越国境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并要承担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对于本条第三部分指出的违反国境制度者不能按刑事案件和违反行政法对其提出起诉,按俄联邦宪法的规定他们不能获得政治避难权,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以正式途径将其递交出境国权力机关。 如果俄联邦与此国家签订的条约中未对递交违法者作出规定,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在其规定的地点将其驱逐出俄联邦领土。把无国籍的外国公民和人员从边检站驱逐出俄联邦国境要通知把他们驱逐到(经过)的某一国家领土的国家的权力机构,只是要在俄联邦与此国家签订的条约中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在此原则基础上把负有行政责任的损害国境者,对其实行行政驱逐将其驱逐出俄联邦边境(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到达边检站的在国境外失去准许进入俄联邦领土的文件的俄联邦公民,为查明其身份,要暂时留在边检站,但不得超过30昼夜。他们停留在边检站的原则和条件由俄联邦政府确定(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第十五条 :俄联邦的边境代表 为解决遵守国境制度和调解边境事件的问题由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领导在俄联邦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与俄联邦外交部协商向边境确定地段委派俄联邦边境代表(边境委员,边境全权代表和副手)(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边境代表在完成职条时要遵循本法、其他联邦法律、俄联邦国际条约、俄联邦政府确定的关于俄联邦边境代表的规章中的规定(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