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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6]57号
【颁布时间】 2006-04-21
【实施时间】 2006-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02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和纠风办关于2006年自治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自治区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2006年自治区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纪委八次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6年自治区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06年自治区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纪委八次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务求在重点工作上有新成效、在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
  
  (一)积极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继续做好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坚决查处并杜绝农村学校乱收费行为,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仍实行“一费制”的地区,要严格规范“一费制”收费范围和标准,强化对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管力度。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符合“四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或校舍、独立财务核算)要求的要加强收费监管,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坚决予以纠正。坚决禁止公办高中(含高中)以下学校开办“校中校”、“校中班”,切实加强对“示范”、“星级”等学校达标创建活动的管理,坚决制止把学校分为不同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做法,严禁以还贷等名义向学生高额收费。进一步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上限,重点解决超人数的违规问题。全面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高校收费政策。加强对中小学收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认真落实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的优惠政策。加强教育勤工俭学活动的监管,禁止以勤工俭学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乱收费。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区、市)活动,总结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勤俭办学、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先进典型。
  
  (二)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治理变相涨价和层层加价行为。试行以自治区或地(州、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鼓励大型制药企业直接参与竞标;继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招标采购合同、不使用中标药品、不执行药品降价规定、对竞标企业乱收费、不按规定按时交货或付款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和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探索建立科学完善的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大力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严格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坚决制止科室承包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的做法。积极推广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报告互认共享制度;实行医生不当处方在医院内部公示和点评制度;建立医护人员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制度。研究探索单病种费用最高限价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认真清理整顿乱检查、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继续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严把药品市场准入关;强化药品价格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一步完善药品定价办法,对政府定价范围内重点类别的药品实行分期分批降价,对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干预,全面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行为;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妨碍公平竞争、造成恶劣影响的商业贿赂案件;加速推进药品批发环节集中配送和零售环节连锁经营,减少流通环节,抓好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供应网络建设。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扩大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保定点管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各地(州、市)要积极建设济困医院,县级以上政府所办公立医院都要落实设立济困病床的措施,逐步达到济困病床占医院床位总数10%的要求,为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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