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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本职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合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培训档案。 11.安全仪器仪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12.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13.爆炸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爆炸器材的使用种类、等级、贮存方式、贮存量、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14.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15.煤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及事故应急救援统计报告制度。明确可能导致“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的主要危险,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和预防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三条 煤矿企业具有必备图纸及资料齐全、填绘记录及时,能反映实际情况 (一)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十八种图表资料: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图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12.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 13.矿井配风计划、实测报表 14.瓦斯检测、监控日报表 15.矿井每月安全办公会议记录 16.矿井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记录 17.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 18.完善的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二)所有图纸及资料应能反映矿井生产活动的实际情况,并按规定标明、标齐相应数据。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至少能反映前一月的实际情况。瓦斯地质图应标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关系、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柱留设、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等基本参数。 第二章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1.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采掘作业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和采掘作业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1.未建立专门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