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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1.4 加强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 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及卫生部《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接种指导意见》,加强季节性流感疫苗预防接种。 5.1.5 健康教育 组织制定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健康教育内容和提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宣传计划和方案,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全体市民的自我防范意识,真正落实群防群控的目标。 5.2预警响应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的相关要求,北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5.2.1 蓝色预警响应 在强化各项日常准备工作的同时,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流感大流行专家委员会开展北京流感大流行危险性评估工作。 (2)强化联动机制,建立高危人群监测点,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3)强化流感样病例、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5.2.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排查疑似病例,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及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的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民航、铁路、公路管理部门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施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具有流感样病例症状者进行医学观察。 (3)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机制,每日信息通报,及时掌握本市及周边地区相关疫情的动态,有针对性地调整防控措施。 (4)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市民自我保健意识。 5.2.3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确定地坛医院、佑安医院为市级指定医院。各区(县)根据本区(县)医疗资源情况,确定一至两所二级医院为本区(县)指定医院。部队、民航部门确定各自指定医院。指定医院要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组织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应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健康随访,每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健康状况,对体温≥38℃、具有流感样病例症状者进行医学观察。 (3)及时开展对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对其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等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4)宣传部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提倡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注意个人卫生防护。 5.2.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全市学校、托幼机构、工地等人群聚集的重点单位和场所的疫情监测,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单位和场所的督查。 (2)对从疫区来京人员实行居家观察7天。对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实行居家观察7天并给予预防性投药。 (3)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强化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疑似病例及时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样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4)需要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送至各区(县)指定医院。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收入地坛医院、佑安医院隔离治疗。医疗救治专家对指定医院进行技术指导。提高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诊治水平,降低病死率。转运工作由急救中心或接诊医疗机构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5)立即开展对所有疑似、确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6)对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实施预防性消毒措施。 (7)为防治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对集中、便于隔离的居住场所,并给予预防性投药。 (8)及时了解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并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如职工发烧,应去医院排查,单位领导不得要求发烧的职工上班。 (9)落实新亚型流感疫苗的货源,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新亚型流感疫苗接种的原则,在本市实施新亚型疫苗接种。 (10)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各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卫生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