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8.3.2 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疑似病例,按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疫情发现后2小时。 9保障措施 9.1物资保障 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9.2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流感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 9.3法制保障 9.3.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9.3.2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应加强流感的日常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 9.4社会动员保障 9.4.1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提高信息透明度。 9.4.2加强对流感疫苗、抗病毒药物的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充足供应,保持市场稳定。 9.4.3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预防流感的意识和防护能力。 9.4.4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发生疫情时有效开展各种支援服务。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各区(县)政府及交通、教育、民航、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系统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相应的工作预案。 10.2预案审查 本预案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组织审查。 10.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0.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