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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
【颁布时间】 2006-03-03
【实施时间】 2006-03-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08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确保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确保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财务审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基本要求
  
  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企业改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维护新老股东利益、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确保改制工作质量。通过规范和完善改制财务审计工作,推动本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二、改制审计工作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包括改制审计申请、确定审计内容和对象、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审计实施与沟通、审计报告备案及使用等工作程序。
  
  (一)改制审计申请
  
  1、下列情况,其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应向市国资委申请: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整体改制;
  
  (2)出资企业下属重要子企业的改制;
  
  本通知所指下属重要子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子企业:
  
  ①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财务报告中的资产总额占所在(或所属出资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率≥10%的子企业;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所在(或所属出资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10%的子企业;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占所在(或所属出资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的比率≥10%的子企业;
  
  ④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
  
  (3)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①国有企业改制审计申请表(见附件一);②申请改制的报告;③初步的改制方案;④同意改制的文件;⑤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结果;⑥企业情况简介,包括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等主要财务指标,和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2、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子企业的改制,应经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初审后,向所属企业集团总部申请。出资企业应在审核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①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备案表(见附件二);②申请改制的报告;③改制方案;④经理(厂长)会议、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同意改制的文件;⑤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结果;⑥企业情况简介,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等主要财务指标,和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二)确定审计内容和对象
  
  1、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为改制企业(包括其下属子企业,下同)三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是指改制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年末及截至改制基准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改制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改制基准日止会计期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凡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内容应当包括改制企业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及合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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