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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
【发文字号】 湛府[2006]3号
【颁布时间】 2006-01-14
【实施时间】 2006-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1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属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同)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市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市国资委支持所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国资委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第九条 市国资委享有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授权经营和委托经营的形式。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方案的论证和上报、审批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四)依照规定向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六)起草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明确企业领导人责、权、利关系,努力探索职业经理人聘用新机制,把选拔任用机制与激励约束机制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对所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管,按市委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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