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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财务快报、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所出资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内审计划及内审工作结果,年度工作总结; (四)市国资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所出资企业经营班子上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收益经营预算管理方案,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每年3月份前必须将上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表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是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国有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让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租赁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转让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租赁价值在 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市属授权经营企业申报,由市国资委审批。 (三)转让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租赁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市属授权经营企业申报,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转让价值和租赁价值高,影响重大的企业资产处置须报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第三十七条 在转让、租赁国有企业(资产)时,处置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处置方案,充分征询企业职工意见后,由企业(公司)的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处置金额超过该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企业(公司)内对处置方案实行公示。 (二)转让、租赁国有资产,必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核准后作为资产处置底价。 (三)资产转让成交价、资产租赁金及其他转让条件确定后,交易双方应依法签订产权交易、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通过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对战略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有特殊要求的,经市国资委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三十九条 以转让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的,处置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第四十条 以租赁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的,租赁方应按租金额50%的比例预交资金或实物进行抵押,出租方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赁费。 第四十一条 企业转让、租赁国有资产的收益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收益的再使用,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四十二条 企业破产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破产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企业提出申请; (三)由市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权属企业申报破产,不论资产规模大小,均须报市国资委审核,再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 履行有关程序后,由企业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进入破产程序;由其他债权人申报企业进行破产的,政府有关部门向受理法院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十五条 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均由法院依法公开进行。 第四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用国有资产(含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和对外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