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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实行委托经营的其它所出资企业,由委托方按照委托协议和有关规定,任免企业负责人。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所出资企业要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根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依据。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的奖惩制度。逐步推行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企业领导人员年薪要与经营业绩挂钩,对经营业绩好的企业领导人员给予奖励,对经营业绩不好的企业领导人员要扣发年薪。探索建立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等长效的激励机制。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湛江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湛办发〔2004〕10号),规范经营决策行为。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含子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内,将事项内容作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后7天内,产权代表应将有关会议决议内容作报告; (二)企业董事、监事和副经理以上领导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 (三)企业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因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四)企业发生经济诉讼纠纷; (五)企业新增贷款; (六)长期投资; (七)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八)利润分配方案、增资扩股方案、重大技术改造、产权变动及土地合同签订等事项; (九)企业包括下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 (十)产权代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须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重大经济事项,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核,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以下事项应在所出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天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所出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的调整,进行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重大投资,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包括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弥补亏损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二)所出资企业除需市国资委审核外的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