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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本辖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做好公路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 1.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加强检查,严格考核,严明奖惩,严格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深化“五整顿”、“三加强”丁作,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制定“五整顿”、“三加强”检查评价办法,对辖区内开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价,确保“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县(市、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并于200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对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各类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 4.加强驾驶人和车辆的源头管理。 (1)公安机关要加强县区级车管中队规范化建设,建立车管中队办理机动车业务的资格审核制度,完善车管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内务管理、考核监督和奖惩制度,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2)交通、农机、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并于2006年2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教育和发证工作的督查,及时查纠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发证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每半年汇总一次驾校培训的驾驶人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肇事等情况,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并在本地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对组织学员弄虚作假、考试舞弊的,要严肃处理驾校及相关责任人。在初领驾驶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超过10%的驾校,暂停受理其学员的考试,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比例超过20%的,停止受理其学员考试,由交通部门取消其培训资格。 (3)质检、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取消其检测资格。所有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必须与车管所实现检测信息计算机联网。 (4)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好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要积极推行道路旅客运输公司化、集约化经营,不再审批个体经营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鼓励现有的客运经营户通过资产组合和入股、参股等形式组建或加入专业经营公司,把辖区客运车辆及从事客运的驾驶人纳入客运企业统一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控制违法车辆上路行驶。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客运企业要强化县乡道路、山区道路营运班线的管理,对不具备大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改用中小型客车取代大型客车;对不具备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坚决予以取消。 (5)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农机部门要严格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关及驾驶人考试发证关,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 (6)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 (7)2006年年底前,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 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