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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 (以下简称本规程) 依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研究所及研究所筹备处“以下简称研究所 (处) ”之设立,应经下列程序: 一、评议会审议通过设所计划,由院长呈请总统核准成立研究所筹备处。 二、院长聘任研究所筹备处主任并遴聘院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谘询委员会。 三、学术谘询委员会认为研究所筹备处经相当期间筹备,已充分完成设所计划时,即提请评议会评估通过,报由院长呈请总统核准正式设立研究所。 第 3 条 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其人选由院长委请各该研究所学术谘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谘会) 或特派之聘任小组推荐二至四位候选人,再由院长征询所中助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及特聘研究员之意见后聘任之。所长综理所内行政及学术事宜。 研究所所长除须为该所特聘研究员或专任研究员外,并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该所特聘研究员,或任专任研究员至少三年。 二、曾任卓有成绩之同科目或关系密切科目之研究机关专任研究员至少三年。 三、曾任与该所同科目或关系密切科目之大学教授至少三年。 所长之任期为三年,连聘得连任,以连任一次为原则。但因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长委请该所学谘会或特派之聘任小组建议,由院长认可者,得再连任一次。 研究所得因需要,置副所长一至二人,由所长就该所专任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中推荐,报请院长聘任之,其任期不得跨越所长之任期。 研究所筹备处置处主任一人,其资格准用第二项之规定;其任期准用第三项之规定。 研究所筹备处得因需要,置副主任一至二人,其资格及任期准用第四项之规定。 第 4 条 研究所 (处) 依本院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置助理、研究助理、助研究员、副研究员及研究员,并得依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置特聘研究员。各级研究人员之资格,依本规程之规定。 研究人员新聘、续聘、升等及特聘之审议作业要点 (以下简称聘审要点)由院务会议另定之。 研究所 (处) 依本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置技术助理、研究助技师、研究副技师及研究技师。各级研究技术人员之资格及聘任审议程序由院务会议另定之。 第 5 条 助理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相关学门之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成绩优良者。 二、相关学门之三年制专科学校毕业,曾从事与所习学科有关之研究工作至少二年,或相关学门之二年制、五年制专科学校毕业,曾从事与所习学科有关之研究工作至少三年,成绩优良者。 第 6 条 研究助理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任本院助理至少三年,确有成绩者。 二、在公立大学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本院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获得硕士 (或国内公私立大学或医学院之医学士) 学位,成绩优异者。 三、在公立大学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本院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任讲师,或任助教至少三年,并从事研究工作,确有成绩者。 四、公立大学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本院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后,曾在本院认可之国内外研究机关从事研究工作至少三年,确有成绩者。 第 7 条 助研究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相关学门之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任本院研究助理至少四年,确有成绩者。 二、在公立大学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本院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获得博士学位,成绩优异者。 三、在公立大学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任讲师至少四年,或本院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任助教授,并从事研究工作,确有成绩者。 四、在公立大学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本院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获得硕士学位后,曾在本院认可之国内外研究机关从事研究工作至少四年 (或获得医学士学位后,曾在本院认可之国内外研究机关从事研究工作至少三年) ,确有成绩者。 第 8 条 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任本院助研究员至少三年,确有重要成绩者。 二、在公立大学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任副教授至少三年,或本院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任副教授,或任助教授至少三年,并从事研究工作,确有重要成绩者。 三、在公立大学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本院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获得博士学位后,曾在本院认可之国内外研究机关从事研究工作至少三年 (或获得医学士学位后,曾在本院认可之国内外研究机关从事研究工作至少六年) ,确有重要成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