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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5〕1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意见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厂(行)长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的依据是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一企一策,客观、公正、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公开监督原则。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标准、考核情况、考核结果和年度薪酬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条 实行实施意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法定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指标、内容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共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 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3.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因素自报4个指标,由市国资委选择确定其中2个。 (三)共性指标包括党组织建设、维护稳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和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