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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基本考核指标和分类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各指标权重为:利润总额25%、净资产收益率2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0%、两个分类指标各15%。 绩效年薪基数为基薪的1-6倍,具体倍数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经营难度有所区别,垄断性企业经营难度系数为0.8,竞争性企业经营难度系数为1,扭亏增盈企业经营难度系数为1.2。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经营难度系数 其中:80%≤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120% 即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小于80%时,不能计提绩效年薪;计提绩效年薪的上限为绩效年薪基数的120%。 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年度利润总额完成率×25%+净资产收益率完成率×2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率×20%+分类指标1完成率×15%+分类指标2完成率×15%) 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率=(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 (三)经营管理奖励是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增长情况的奖励,由企业根据每个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和贡献提出经营管理奖励分配方案。 经营管理奖励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共性指标的考核结果挂钩,由市国资委商市政府有关专业部门进行考核,形成一个考评系数,并根据企业的利润增长额或减亏额按10%计提。 经营管理奖励计算公式为: 经营管理奖励=利润增长额或减亏额×10%×考评系数 利润增长额=本年实际利润总额-上年实际利润总额 减亏额=本年实际亏损额-上年实际亏损额 当利润增长额为负数(增亏)时,同比例提取罚金,并按奖励分配方案相应扣减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厂(行)长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在0.8(含0.8)以下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提出分配意见,报市国资委审定。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的兑现 (一)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按月平均支付。 (二)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认后当期兑现,对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组织专项审核。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的30%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根据审计结论及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给予兑现。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权重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20%、不良资产比率10%、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40%。当企业负责人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全额兑现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当企业负责人完不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时,按下列公式予以扣减: 应扣减的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考核期内积累的预留绩效年薪和经营管理奖励×(1-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 任期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率×3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完成率×20%+不良资产比率完成率×10%+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完成率×40%) 任期经营业绩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任期经营业绩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任期经营业绩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100% 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完成率=三年各年度考核指标综合完成率之和÷3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管理 (一)绩效年薪的30%和经营管理奖励由市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明细帐户。 (二)按实施意见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领取薪酬方案以外的其他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在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薪酬。 (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的部份,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份,由企业支付。 (四)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负责人的年度收入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独列示。 (六)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虚报、瞒报企业财务和统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核减经营管理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