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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5]122号
【颁布时间】 2005-12-28
【实施时间】 2005-12-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12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三)不良资产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总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四)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三年考核的综合考评结果。
  第十条 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负责人提出。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运营环境及技改大修投入等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快报、阶段经济运行分析、跟踪调查和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手段,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 7 月底以前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企业应按规定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和资产处置等重要情况时,事先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结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和效绩评价结果等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预警制度。市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的次年4月底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年中或任期内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完成总结分析报告并报市国资委。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稽核检查。
  第三章 经营业绩奖惩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主要为年度薪酬奖励、经营管理奖励和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年度薪酬=基薪+绩效年薪
  年度收入=年度薪酬+经营管理奖励
  (一)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及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负责人年度基薪=(本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0.7+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0.3) ×(根据资产总额确定的倍数×0.2+根据营业收入确定的倍数×0.4+根据利润总额(或减亏额)确定的倍数×0.4)。(基薪倍数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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