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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台北机厂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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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通用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型动力车、电联车用油压避震器修理各项工作之计划、施工督导事项。
  
  二、各型动力车、电联车用车轴轴承修理各项工作之计划、施工督导事项。
  
  三、单元轫缸修理各项工作之计划、施工督导事项。
  
  四、本厂厂房土木零星修缮工作之计划、施工督导事项。
  
  五、车辆配件之制作 (如羊毛?油封、牛皮油封等) 之各项工作计划、施工督导事项。
  
  六、本厂机器、工具、设备之保管使用督导事项。
  
  七、本场材料之请领、退料、检验、保管使用督导事项。
  
  八、修制成品中间检查品质管制及各种报表填造事项。
  
  九、事务用品之请领保管事项。
  
  十、厂段讬修各种韧缸、车轴、轴承、油压避震器等工作之督导事项。
  
  十一、修制工作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十二、现场工作安全防护等督导事项。
  
  十三、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改进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车件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电联车、客车配件 (转向架、气轫、水路、厕所、轮轴组) 之拆卸组装及维修。
  
  二、各机检段讬修品之维修事项。
  
  三、修车程序之督导事项。
  
  四、修造车辆配件所需人工之估计事项。
  
  五、车辆修造材料之请领退料保管收发登记事项。
  
  六、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全场员工工作支配督导指挥及成绩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八、工作安全减少伤害推动及研究事项。
  
  九、工作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十、有关计工日报填造分发薪津单及加班单之填造事项。
  
  十一、修车设备之保养及工具器材之请领保管与申请修制。
  
  十二、电联车、客车更新配件修制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8 条
  
  电机第三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客车、电联车各种电气设备之维修计划及工作督导事项。
  
  二、各机检段及局内各单位电气委讬修制工作之指挥事项。
  
  三、空气调节机及冷冻机械之检修工作督导事项。
  
  四、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研究改良事项。
  
  五、电机电气材料之请领、退料、委讬代验、保管收发登记事项。
  
  六、电气修制人工估计统计事项。
  
  七、有关资料之统计汇编报告事项。
  
  八、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九、工作安全减少伤害研究事项。
  
  十、全场员工工作支配督导指挥及工作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十一、车辆电机修制工作程序编制工作进度考核与品质控制事项。
  
  十二、车辆修制、电机修制工作事项。
  
  十三、电池修制工作事项。
  
  十四、修车设备之保养及工具器材之请领保管与申请修制。
  
  十五、修造电联车、客车及车辆更新配件修制事项。
  
  十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客车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修车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计工日报表分发薪津单及加班单之填造等事项。
  
  二、全场员工工作调配督导指挥及成绩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三、修车及油漆缝纫或木材锯制工作程序之编制及督导工作进度与品质控制事项。
  
  四、油漆部份严禁烟火接近切实管理督导事项。
  
  五、客车车体修制车厢内部装饰配装实际承作事项。
  
  六、修车设备之保养及工具器材之请领、保管及申请修制事项。
  
  七、电联车、客车更新配件修制事项。
  
  八、油漆、座椅外包业务之督导事项。
  
  九、修车程序之督导事项。
  
  十、各机、检段讬修品之维修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钣金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各种客车车架组立装备制造及各种客车钢体修复与更新工作配件零件加工修制等工作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车辆修造工作程序之编制及督导工作进度与品质管制事项。
  
  三、各项工作所需人工之估计事项。
  
  四、修造车辆工作方法及节省用料之研究与改进事项。
  
  五、外厂段讬修制品之督导事项。
  
  六、各项工作所需材料之请领、保管、退料、联络、委验、代验、管理及收发登记等事项。
  
  七、修车过程之纪录事项。
  
  八、修车设备之保养及工具器材之请领、保管及申请修制事项。
  
  九、全场员工工作支配督导指挥及成绩优劣功过得失考核事项。
  
  十、工作安全减少伤害之研究事项。
  
  十一、修造车辆开工、完工、工期之报告事项。
  
  十二、全厂钣金电焊等工作之执行督导事项。
  
  十三、EMU500、600 及 pp 客车之开工起吊及联结器拆 (检) 修组装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21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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