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任免、铨叙及迁调事项。 三、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四、考核、奖惩及考成 (绩) 事项。 五、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六、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七、保险、俸给、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八、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九、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22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 (概) 算之审议汇编、分配执行事项。 二、预算控制及保留事项。 三、各项经费之核签、收支凭证之审核、记帐凭证之编制事项。 四、各项采购案之会核、监办事项。 五、会计报告与结、决算之核造及编制事项。 六、财产、材料增减及财产折旧摊提之审核折旧成本分析统计事项。 七、会计簿籍之核对与会计凭证、报表、帐册之核编装订及保管事项。 八、上级机关、审计机关查核之处理及协调事项。 九、会计文书、档案管理事项。 十、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提供及分析汇报事项。 十一、用人费用预算之汇编及分配预算之控管事宜。 十二、会计室员工动态登记事宜。 十三、全厂设备、机具、物料等财产报废审核事项。 十四、各项修造工作成本核算事项与代办工作之报价审核及结算事项。 十五、各单位委讬工作之结算事项。 十六、关于各项备用款之报销审核事项。 十七、各项垫付款之报销及核对合库帐单审核事项。 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3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24 条 厂长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襄助之。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5 条 本厂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机务处核定施行。 第 26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27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组、室、工场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28 条 本厂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29 条 本厂设厂务会报,以厂长、副厂长、各组、室、工场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30 条 厂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厂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 3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