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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本院新闻发布、国内外新闻传播机构资料之提供、搜集、处理及采访报导摄影申请等之安排事项。 (二) 关于本院对外公共事务及资源开发事宜。 (三) 关于国内外重要贵宾、机关、团体之接待及安排事项。 (四) 关于国会及其他民意机构联系事项。 (五)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总务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文收发及技工、工友差勤登记等电脑作业事项。 (二) 关于院区景观规划设计及环境、庭园之清洁与维护等事项。 (三) 关于一般用品之购置、会议处所布置清洁维护等事项。 (四) 关于本室年度预算及计划编列、执行控管以及室务、综合业务等事项。 (五) 关于员工薪饷之发放、支付、扣缴等事项。 (六) 关于本院各项出纳、外币汇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收存保管及支付、登记、结算编报等事项。 (七) 关于劳动基准法与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考核、升迁、退休及年休统计等事项。 (八) 关于医务室各项业务。 (九)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院区及后侧山坡地排水系统规划、后侧山坡稳定性监视及分析等事项。 (二) 关于车辆之管理、维护及司机调派、院区交通管理委员会等事项。 (三) 关于营缮工程、电气、空调、供水设备及电话系统之设置管理维护事项。 (四) 关于文物参观券之印制、保管、发售、统计、核报等事项。 (五) 关于本院公有宿舍之分配、维护、管理暨辅助员工购置住宅贷款之申办及代扣、代缴本息等事项。 (六) 关于本院与作业基金国有公用财产之管理、登记、报表编制及本院物品之验收、保管、核发及登记等事项。 (七) 关于本院技工、工友之劳、健保等事项。 (八) 关于本院临时约聘雇人员与职务代理人员之劳、健保等事项。 (九)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一) 关于协助各单位拟订采购案件之招标文件等事项。 (二) 关于办理各单位采购案件之招标、开标、决标及契约制订等事项。 (三) 关于协助各单位办理采购案件之验收等事项。 (四) 关于办理工程施工查核等事项。 (五) 关于协助处理各单位采购案件有关政府采购法之疑义等事项。 (六)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4 条 管制室设一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院安全防护之规划、执行及督导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院安全系统之操作、监控、保养维护及备品管理等事项。 三、关于本院安全系统运转资料之建档储存及维护事项。 四、关于本院文物库房严密安全监控门禁管制及磁卡核发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本院文物陈列室暨行政各办公大楼安全设施系统监控巡查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院文物陈列室开闭馆安检作业及各种状况之发现通报处理与登录事项。 七、关于本院文物陈列室管理员教育训练、勤务调配及督导管理事项。 八、关于本院文物陈列室游客入场参观券之收验及秩序维护事项。 九、关于本院文物陈列室游客参观导引、急难救护及紧急疏散等事项。 十、关于本院院区之门禁管制、警戒、巡逻及交通维护事项。 十一、关于本院驻警卫勤务之训练、分配及督导管理事项。 十二、关于警犬之饲养、训练、夜间院区巡逻及管理事项。 十三、关于本院替代役男管理、专业训练、勤务分配及考核管理事项。 十四、关于本院临时出入证之制发及管理事项。 十五、关于本院灾害防救会报体系之建制及天然灾害、疫情灾害等防救指挥中心之秘书业务等事项。 十六、关于本院防护团编组、训练、演习事项。 十七、关于本院文物外借展场之安全设施效能评估及文物运送安全维护相关事项。 十八、关于本院与辖区宪警单位协调联系及签订支援协定,维护院区安全事项。 十九、关于政府高级长官及重要外宾莅临参观之安全维护事项。 二十、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人事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员额配置、职务列等及归系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 关于政府再造、行政革新、参与建议制度等相关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 关于职员任免、核薪、迁调、借调、兼职、动态、铨审及考试分发案件之拟办事项。 (四) 关于职员进用、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 关于人事业务工作计划、报告之编拟事项。 (六) 关于人事业务绩效考核案件之拟办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