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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 关于研究发展及相关案件之拟办事项。 (八) 关于办理职员之到 (离) 职手续及服务证、职名章、各项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九) 关于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表报之编报及职员录之编印事项。 (十) 关于人事资讯系统之维护及更新事项。 (十一) 关于综合性人事规章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二) 其他不属第二科业务之相关人事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职员出国、训练、进修、研习及考察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 关于职员考绩 (核) 、奖惩、保障及差勤管理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杰出贡献奖、模范公务人员、绩优人员选拔及请颁功勋奖章等奖励案件之拟办事项。 (四) 关于员工文康休闲活动及参加各项集会、庆典活动等案件之拟办事项。 (五) 关于职员值日、值夜人员之编排事项。 (六) 关于职员俸给、待遇、生活津贴及各项补助费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 关于职员退休、资遣、抚恤及公保、健保等相关保险案件之拟办事项。 (八) 关于退抚员工及遗眷之照护及慰问案件之拟办事项。 (九) 关于退抚基金、聘雇人员离职储金扣缴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 关于本院员工其他相关福利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一) 关于本室预算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二) 关于本室文书收发及档案管理事项。 第 16 条 政风室设一科,掌理事项如下:一关于本院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三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四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五关于未涉贪渎或遭起诉判决有罪案件之追究行政责任事项。六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处理及受理检举等事项。七关于监办采购单位之采购作业程序及办理决标采购案事后查核事项。八关于办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九关于政风督导小组工作之执行事项。一○关于协助订定公务机密维护规定及宣导检查推行等事项。一一关于公务机密泄密事件之查处事项。一二关于协助设施安全防护之策划、执行、督导及检查协调事项。一三关于危害或破坏本院事件之预防事项。一四关于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一五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7 条 会计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一) 关于本院岁入、岁出预 (概) 算之筹划、审核及汇编事项。(二) 关于本院岁入、岁出分配预算之拟编、修正事项。(三) 关于本院岁入、岁出决算之编制事项。(四) 关于本院岁出预算按分支计划分配执行及控制事项。(五) 关于本院经费之流用及保留事项。(六) 关于本院请拨统筹科目经费及动支预备金案件之审核及申请事项。(七) 关于本院岁入、岁出追加 (减) 预算之申请事项。(八) 关于本院每日发售参观券存根之点收核计、至善园入园投币之会同监点及其他岁入款之审核事项。(九) 关于本院岁出之审核事项。(一○) 关于本院岁出预算依据采购法规之会同监办事项。(一一) 关于本院付款及转帐凭单之编制及电子传输与岁入记帐凭证之编制事项。(一二) 关于本院会计室文书之收发、处理及档案之管理事项。(一三) 关于本院统计事项。(一四) 其他有关岁计及内部审核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本院经费类 (付款凭单除外) 及基金各项记帐凭证之编制事项。(二) 关于本院基金各种帐籍之登记、结算事项。(三) 关于本院岁入与经费类及基金月份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四) 关于本院基金决算之编制事项。(五) 关于本院岁入与经费类及基金会计凭证、簿籍之保管事项。(六) 关于本院岁入与经费类及基金财务会计管理资讯系统之配合建立事项。(七) 关于本院岁入与基金原始凭证之保管及经费类原始凭证之送审事项。(八) 关于本院代收、代付、保管、暂收等各项财务收支审核及登记办理事项。(九) 关于本院基金类各项支出之审核事项。(一○) 关于本院基金依据采购法规之会同监办事项。(一一) 关于本院财产、物品之增减统制纪录事项。(一二) 关于本院基金法规之研议事项。(一三) 关于基金年度预 (概) 算之筹划及编审事项。(一四) 关于基金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之审编事项。(一五) 关于本院单位预算与基金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执行绩效报告之编制事项。(一六) 关于本院会计室员额编制之规划调整之拟议事项。(一七) 关于本院会计人员之派免、迁调、受训、考核及奖惩之拟议事项。(一八) 关于本院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库存之检查、核对事项。(一九) 其他有关会计事项。 第 18 条 主任秘书承院长、副院长之命,协调各单位业务之进行,并指挥监督秘书室所属人员处理该室主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