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 19 条 处长、组长、室主任承院长、副院长之命,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处理主管业务。 第 20 条 各处、组、室所属各级人员,对主管所交办事项及公文处理,应依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负责办理。 第 21 条 本院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之。 第 22 条 本院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3 条 本院院务会议,每二星期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院长主持,副院长、主任秘书、参事及各单位主管均应出席,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出 (列) 席。 第 24 条 本院办公时间,除业务需要之单位得酌予更订外,悉照规定时间办理。 第 25 条 例假及夜间应派员轮值,遇有急要公务,院长或副院长得指定有关人员到院办公。 第 26 条 本院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 2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