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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3-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1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考选部处务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考选部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选部 (以下简称本部) 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办理之。
  
  第 3 条
  
  本部设各司、处、室及各种委员会,分掌本部组织法规定之有关事务;并得视业务需要,设置各种研究中心,由部长指派部内职员办理有关事务。
  
  第 4 条
  
  各司、处分科办事,各室、会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 5 条
  
  部长综理本部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6 条
  
  参事、研究委员、副司长、副处长、专门委员、编纂、秘书、分析师、管理师、专员、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管理员、助理员、书记等人员,承长官之命,依法处理承办事项。
  
  第 7 条
  
  参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考选法令及一般法案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本部法规之汇整及管制事项。
  
  三、关于本部法令解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考选事例、考选词汇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考选政策制度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部长交办事项。
  
  部长得指定参事一人为首席参事,并得就法定员额中调派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务。
  
  第 8 条
  
  研究委员承部、次长之命,办理有关考选政策、考选制度与考试技术之专题研究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考选规划司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研拟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研究及出版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教考训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 关于公务人员考选调查及分析事项。
  
  (七) 关于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考选工作研究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研拟事项。
  
  (二)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研究及出版事项。
  
  (三)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教考训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 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调查及分析事项。
  
  (七) 考选政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0 条
  
  高普考试司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一第一科(一)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初等考试典(主) 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初等考试试务事项。(三)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初等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二)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试务事项。(三) 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三第三科(一) 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典 (主) 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二) 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试务事项。(三) 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 11 条
  
  特种考试司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典 (主) 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 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 关于公务人员警察、税务、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典 (主) 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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