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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水资源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下列事项: 一水利政策及法规之拟订事项。 二水利事业之规划、管理、兴办、审议、督导及协调事项。 三水道变更、防护及其治理计划线之审议事项。 四水库安全、水库疏浚与水库集水区治理之督导及协调事项。 五水资源之统筹调配及水权之登记、管理、监督事项。 六水利技师之登记、监督及水利团体之指导、监督事项。 七水资源调查及水利试验事项。 八水利科技研究发展及水利技术合作事项。 九水资源资讯系统之建立及资料处理、服务事项。 一○其他有关水利行政之处理及水利事业之兴办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事务、出纳、档案、图书、研考、公关、新闻及不属于其他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总工程司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二人至四人,分析师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工程司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九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副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六人,专员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一人或二人,管理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五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二人至四人,助理设计师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工务员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施行前依经济部水资源统一规划委员会组织条例雇用之现职雇员三人至五人,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其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 7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第五条 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局为统筹经营管理涉及二省 (市) 以上重要流域内之水资源涵养、开发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设流域管理机关;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 12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 │经济部水利处北区水资源局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 │局长│简任第十一职等│一││ ├──────┼────────┼────┼─────────┤ │副局长│简任第十职等│二││ ├──────┼────────┼────┼─────────┤ │总工程司│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一││ ││任第十职等│││ ├──────┼────────┼────┼─────────┤ │主任秘书│荐任第九职等│一││ ├──────┼────────┼────┼─────────┤ │专门委员│荐任第九职等│一││ ├──────┼────────┼────┼─────────┤ │副总工程司│荐任第九职等│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