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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请求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请求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方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应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仍在进行的要件事实。 [说明] 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与物上请求权存在部分竞合。如果针对的是对物权性质的权利之加害行为,停止侵害既可以认为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也可以认为是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但是这种竞合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理论上,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不大,法官在判决说理时给予注意即可。 请求方主张适用停止侵害的,一般应举证证明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是行为的持续而非行为结果的持续)的要件事实。 第二十四条 (请求适用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的举证责任) 请求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方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的,应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对请求方之合法权益构成妨碍或现实威胁的要件事实。 [说明] 侵权行为法在损害为现实威胁的场合还具有积极预防功能。近晚的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法应体现预防损害发生、防治损害扩大的功能。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也是民法通则已经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同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样,当其适用于对物权性质的权利之侵害的案件时,会产生与物上请求权相竞合的问题,法官在判决说理时应予以注意。 请求方主张适用消除危险的,一般应举证证明相对方的行为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其人身或财产现实可能性的要件事实。请求方主张适用排除妨害的,一般应举证证明相对方的行为妨害其合法权益之正常行使的要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请求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责任的举证责任) 请求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方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责任的,应举证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方合法权益不能正常行使的要件事实。 [说明]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为民法通则已经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在侵权行为法中,返还财产是指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加害人等将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恢复原状是指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加害人等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坏前状况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请求适用返还财产责任的实务中应注意:(1)标的物能够返还的,就应适用返还财产责任。因为具体的财产对于所有权人而言,还不仅仅是一个财产价值的问题,还具有财产本身的价值和意义问题。侵占财产,只有返还财产即返还原物,才能够保障受害人收受到损害的权利的全部恢复。(2)修理属于恢复原状的一种方式。如果修理无法达到受损坏前的价值,除了尽力修复和恢复原状外,相对方还应当对减损的价值予以赔偿。如果通过修理的方式恢复原状使得财产的价值显著超过受损坏前的价值,则可以判决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如果侵占的财产已经不存在或者进行修复已经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则不应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请求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的举证责任) 请求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方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的,应举证证明侵权行为造成请求方非财产损害的要件事实。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及内容由人民法院决定。 [说明]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的适用,贯彻了民事责任方式与侵权行为(或损害)的性质相对应的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对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受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保护的隐私及其它人格利益等受到侵害的,应强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不可或缺的民事责任方式。 主张适用上述责任的当事人一般仅须证明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要件事实,至于其因此所致之非财产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等,可由人民法院依法推知。 赔礼道歉适用于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受到侵害的情况。赔礼道歉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不公开进行,上述责任具体如何适用由法官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情况,一般不适用于侵害隐私的情况。因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当是公开进行的,而这种公开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又可能进一步披露受害人的隐私,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