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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某些信息依其属性即可表明属于秘密状态的,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如权利人在其开发的软件上进行加密,同时制作了解密软件。 经国家有关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无论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二)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认定问题 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的表现形式之一,能否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审查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 2.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4.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5.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应注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依以下步骤进行: 1.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进行该项审查工作应查明权利人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其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2.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3.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辩。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享有合法使用权: (1)被诉侵权人自行创造、构思出与权利人相同的商业秘密。 (2)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受让的商业秘密。 (3)在权利人疏忽情况下善意取得商业秘密。 (4)商业秘密权利用尽,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被诉侵权人的获取、销售、使用行为。 (5)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对合法取得的终端产品的拆卸、破解,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 接触、了解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人员通过回忆、拆解终端产品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不能构成反向工程。 4.查明被诉侵权人是否通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职工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合作单位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从权利人离职职工处获取并违法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5)被诉侵权人从其他侵权人处取得并使用明知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6)法律规定的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竞业禁止问题 1.竞业禁止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职工签订合同,约定职工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单位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以减少不正当竞争的方式。 2.生产、经营单位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禁止职工离职后从事某项职业,并给予适当补偿的。协议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效力。 3.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内容的审查要点: (1)竞业禁止协议应由单位职工自愿承诺。包括劳动、用工合同约定、认可或默认单位有关规定等。 (2)竞业禁止协议目的应合理。竞业禁止协议应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非限制职工自由择业和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