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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竞业禁止协议中被禁止主体应适当。协议禁止的对象可以是接触或可能接触重要商业秘密的职工,也可以是其他职工。 (4)竞业禁止协议所禁止的行业范围,应与职工任职期间所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 (5)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单位对职工在职、离职时以及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不应受竞业禁止的限制,但职工应对其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职工未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仍应对其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原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涉及竞业禁止的侵权纠纷中,在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后,应将举证的重心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恪守约定或反诉竞业限制约定违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有正当、合法、善意的根据等。否则,被诉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力的责任。 6.对于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认定,应从被诉侵权人有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要求,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故意或过失,被诉侵权人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是否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失密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 四、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保密协议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2.因工作接触、了解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未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仍应对其知悉的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职工的保密义务维持时间一般应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直至单位商业秘密失效时止。保密协议约定职工保密期限或单位应对职工的保密义务支付相应报酬等,一般从其约定。 4.商业秘密权利人起诉离职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条款约定,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而离职人员反诉原单位(即权利人)违反约定,不支付相应报酬或补偿费的,可以合并审理。 5.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违约与侵权竞合发生时,权利人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对于通过非适当方式到其他单位任职并披露、允许接收单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权利人可将职工与接收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五、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理分配。结合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特点,在确定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权利人在起诉时应提交含有其商业秘密载体的证据,指明其商业秘密的实际存在以及商业秘密体现的位置及内容,将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明确、清楚,并证明商业秘密本身的合法性,包括依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证明技术、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和获得该商业秘密的途径合法等。 2.被诉侵权人对涉及权利人所诉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举证抗辩中,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被诉侵权人提出的诸如诉讼所涉的商业秘密并不存在,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以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证据,并逐一加以甄别,作出判断。 3.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公知技术的抗辩,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公知技术的载体。应审查公知技术内容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及依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否得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生产、经营结果等。 4.权利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经查实后,可依权利人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 5.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同时,针对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权利人仅提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有一致性或相同性,且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无其他直接证据,此种情况下,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获取该信息所采取手段、途径的正当性,否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六、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