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及侵权判定,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以及竞业禁止等。如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绵阳市仙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该案系涉及杂交水稻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享有D优527、冈优527等植物新品种权,被告未经其授权生产了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稻种,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再如中国国际信托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犯“中信”、“CITIC”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当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还无明确规定,我省受案法院参照TRIPS规定的关于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标识的使用原则精神,由于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认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 三、四川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做法 (一)通过审理专利、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纠纷案件,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以来,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的份额。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技术往往涉及各技术领域和各学科的专业技术问题。为审理好这类涉及专业技术的侵权纠纷案件,我省各受理该类案件的法院积极探索解决技术问题的办法,如采用委托技术鉴定、采取专家证人制度、专家咨询,必要时采取现场勘验方法等。此外,由于专利权与专利申请的行政程序有关,有的法官还参加了有关专利申请、审查和复审行政程序的培训。这些举措的采用和不断完善,为人民法院审理好涉及专业技术的侵权纠纷案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如我省法院审理的四川省好旺食品有限公司饮料厂等诉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四川名山电力有限公司诉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该案已经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依法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保护和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民族文化的承袭者,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调动人民群众创作的积极性,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的繁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目的。近年来在我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几乎过半。在我省法院受理的陈忠等诉峨眉山管理委员会著作权纠纷案中,该案的原告绘制了我省著名的集自然风光与佛教文化为一体的国家级山岳型风景名胜“峨眉山景观图”,被告为宣传这一景区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作品。该案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使用该导游图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我省法院还审理了陈硕亚诉领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张克林诉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一大批案件,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通过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打击违法假冒行为 在海口精功眼镜有限公司诉宜宾市精豪眼镜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精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原、被告同为经营眼镜行业的企业法人,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面招牌、店内的眼镜布、验光卡、配镜单等服务用品上突出地使用了“精功眼镜”字样,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精功”文字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判决树立了四川法院公正、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的良好形象,受到权利人好评。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在先权利。如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北京葡萄酒厂诉四川泸州荣成华酒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中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不能以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外包装盒对抗北京葡萄酒厂在先获得的“中华”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我省法院还审理了四川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小天鹅集团、成都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天鹅”图形注册商标纠纷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