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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5-01-13
【实施时间】 2005-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29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智伦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接上页]

  2004年,我省法院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面对案件增长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提出的挑战,服务大局、严格执法、勇于探索,不断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案件审判任务。但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际、国内社会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我省乃至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保障科教兴国、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审判仍有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问题。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关搞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活动。
  
  我们将加大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做到及时审理,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中,严格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审判中要重视财产刑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特殊作用,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依法及时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注意排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干扰,注意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准确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在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注意加强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工作衔接。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有犯罪线索材料或者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查处。
  
  为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2005年我们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公开审判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省法院也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工作,帮助下级法院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排除干扰,公正执法。注意总结下级法院的有益经验,加以推广。
  
  在今后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司法为民思想的实践中,不断把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上新台阶,为推进我省的“三个转变”和科教兴省的战略,为我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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