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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卫生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信访工作的具体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深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卫生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信访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卫生局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信访工作。 深圳市民营、驻深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的原则; (二)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职权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就地处理的原则; (四)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 (六)依法分流的原则。 第四条 市卫生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单位、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 (二)检举、揭发本单位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 (三)申诉、控告本单位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四)咨询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卫生政策规定的; (五)不服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办理结果,要求复查的; (六)其他卫生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所发生的单位必须就地认真办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减少信访人多头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市、区卫生局及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总责,党政齐抓共管,分工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班子应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仔细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决定重大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各单位领导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阅批信访事项,从中了解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并尽快解决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批示,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原则、意见和办法。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每月领导定期接访群众的工作,并将领导接访日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关事项于上一年的年末通过媒体、电子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在本单位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布。 领导接访应做到接待群众讲法、讲理、讲情,处理问题依法、依理、依情,努力使办理结果合法、合理、合情。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各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深入基层,现场为群众解决问题,建立“下访”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来信、来访、来电和有关上级部门及领导批转的信访件的接收、记录、立案、分发及案件的督办、催办、检查、回复及归档; (二)负责及时向业务处室、下级卫生部门或直属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件;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信访件的统计、情况分析、情况反馈及工作总结; (四)负责“领导接访日”的组织安排;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信访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六)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卫生部门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信访工作; (七) 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转办、交办、催办、统计、 归档等信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信访,加强信访工作场所建设,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给予保障,群众正当的要求得到满足,使民情、民意、民心顺畅上达领导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