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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关心爱护从事信访工作的干部,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交流以及轮岗工作,加强信访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帮助信访干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信访宣传,善于结合群众信访的需要,运用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解答群众常见的信访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信访部门及信访工作者做好信访工作的经验、办法和事迹。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做到: (一)对电话来访的,要认真听取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能立即回复的,应立即回复;无法立即回复的,应请对方说明联系方式,待向有关业务处室或单位落实后,做好回复工作。 (二)对群众来信,应及时送有关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批示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催办及反馈工作。 (三)对群众网上信访的,能立即回复的,应在网上立即回复;无法立即回复的,应及时下载信访材料,并按群众来信的程序办理。 (四)对群众来访的,接待人员要做到态度和蔼,文明接待,认真听取并记录来访人意见,归纳来访人意见和要求要准确。能当面解答的,应当面解答;无法当面解答的,应向来访人耐心说明情况,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并按时回复。 来访中凡属有关业务处(科)室业务范围内负责解决处理的问题,由有关业务处(科)室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处理。 遇5人以上人数较多的群众集体来访,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性紧急来访或其他重大疑难来访的,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领导应亲自出面接待来访人,做好疏导和劝阻工作,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中。 (五)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材料,转送、退回有关部门处理或退回信访人;对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材料,因无法联系信访人给予回复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暂存。 (六)及时分析、归纳整理信访信息,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按规定迅速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和信访部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由专人督办,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深圳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深圳市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案暂行规定》要求,对以下情况实行重大信访件领导包案: (一)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人数多,或同一问题多次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的且上访行为强烈的信访案件; (二)市(区)级以上领导亲自接待或批示的信访案件; (三)对全市(区)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四)需要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才能解决的信访案件。 各单位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包案领导。 对转办、交办的信访大要案,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坚决杜绝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力而发生重大恶性信访事件,应努力化解、妥善处理好集体上访和疑难个访。发生到市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疑难个访的,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承办信访立案件必须按交办函要求的时限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逾期未结的,要书面说明未结原因、目前办理进度、下一步工作打算和预计办结时间。 第二十条 办结信访立案件必须做到调查事实清楚、结论定性准确、处理方法得当、解决问题落实、手续规范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局对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并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局成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信访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各项考核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方法进行统一考核,考核成绩为百分制。 具体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附件)。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应当将考核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组成监督小组对整个考核过程实施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