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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粤卫[2004]264号
【颁布时间】 2004-11-23
【实施时间】 2004-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1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4-2005年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发电〔2004〕6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防治工作需要,我厅制定了《2004-2005年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04~2005年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

  
  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反复,预防人禽流感疫情和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任务与目标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测网络报告,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能力。加强部门间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预防控制非典、人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有效应对流感大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二、监测与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方案》要求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非典病例,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发现疑似或实验室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例,按照《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流行性感冒病例或疑似流感暴发疫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4、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非典预警病例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监测病例定义的,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二)首例病例的判定
  
  1、省、地级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成立由传染病、呼吸内科、流行病和病原微生物检验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发热肺炎查因病例(不明原因肺炎)、非典、人禽流感专家诊断小组。
  
  2、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市内首例疑似非典和疑似人禽流感病例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派出市级专家组进行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市首例疑似非典或疑似人禽流感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3、各市首例、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非典病例,所有疑似或实验室确诊人禽流感病例,由省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判定。所有标本均由省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
  
  4、全省首例、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非典病例,所有疑似或实验室确诊人禽流感病例,由国家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判定,其标本由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
  
  (三)监测
  
  1、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对相关科室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主动搜索,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凡发生疑似或确认的动物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在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按照《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
  
  3、列入广东省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流行性感冒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对于曾经发生过禽流感的县,要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市,要同时开展流感病毒学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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