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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级别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人禽流感 Ⅲ级疫情(一般疫情) 省外或毗邻境外出现疫情,可能对我省构成威胁;或本省出现散发病例,但无续发病例,或仅在正在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续发病例,或仅发生在家庭内传播。 本省范围内禽鸟类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暴发疫情,但没有发现人间禽流感病例。 Ⅱ级疫情(严重疫情) 在进行医学观察之外的密切接触者出现病例,或出现与职业、机构、住宅小区等有关的聚集性病例。在续发病例发生后的14天内,疫情波及3个以下地市。 本省范围内出现散在的人间禽流感病例。 Ⅰ级疫情(特别严重疫情) 在进行医学观察之外的接触者出现病例,且在14天内,全省有4个以上市出现病例;或在续发病例发病后14天内,全省报告病例数超过200例。 本省范围内证实禽流感具备人传人能力,出现人间禽流感暴发流行。 (二)应急反应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三)应急反应 1、Ⅲ级疫情(一般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地或受威胁地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 -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等。 -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非典和人禽流感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向辖区内医疗机构通报疫情,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2)发生地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立即组派专家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会诊、判定,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组织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协助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处理。 -向全市卫生部门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即日起启动应急预案,对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实行零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 (3)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 -组织临床和流行病学专家到现场对全省首例报告的非典病例或人禽流感病例进一步判定。 -向各市进行疫情通报,要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监测,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通报港澳地区。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各市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经请示省政府、卫生部同意后,依法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 (4)未发生疫情的市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加强日常监测,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监督检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机构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Ⅱ级疫情(严重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地市级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一般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应组织多学科专家对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 -发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对需要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应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必要时,提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处理预案;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组织省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并直接参与疫情调查和处理。 -向尚未发生疫情的市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本市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防范。 -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疫情的处理,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通报港澳地区。 -经请示省政府、卫生部同意后,依法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 3、Ⅰ级疫情(特别严重疫情)应急反应 (1)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判定,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提出成立全省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调集全省的医疗卫生资源参与疫情的控制。 -组织和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