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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 5、广州、深圳、佛山、潮州、韶关、中山、云浮、肇庆、汕尾、江门在2005年2月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暴露人群的健康状况监测和非典、禽流感感染状况调查。 8个省级流感监测市也要开展家禽暴露人群的健康状况监测和非典、禽流感感染状况调查。 三、预防与控制 (一)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非典、流感和禽流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加强大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举报疫情和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流行病学调查与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非典和人禽流感疫情,以及非典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报告后,应立即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和《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调查非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并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人禽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并自最后接触病、死禽或人禽流感病例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7天。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非典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登记,告知其自我隔离并每天自行测量体温,一旦有发热、呼吸道症状,及时报告。 5、对各市报告的首例、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非典病例和所有疑似或实验室确诊人禽流感病例,省级专家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开展可能的暴露因素、传播途径及环境污染、动物宿主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三)病例的隔离、管理 各地指定具备非典和人禽流感病例救治和隔离条件的医院,就地集中隔离治疗病人。对所有疑似病人要立即送指定医院或病区隔离治疗。疑似病例之间及与临床诊断病例应分开隔离。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对非典、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应立即在感染性疾病科进行隔离治疗,直至明确排除非典、人禽流感及其它需要隔离的传染病。 不具备隔离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报请当地卫生局同意,转送到指定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在转运过程中要严格做好消杀、防护工作。 (四)疫点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非典和人禽流感疫点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工作参照《非典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和《人禽流感消毒措施指引(试行)》执行。 (五)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暂行)》和《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要求的生物安全条件,对非典、人禽流感病例和非典、人禽流感预警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并按照上述技术方案的要求将有关原始标本或阳性分离物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一步复核、确认。 (六)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捕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在动物禽流感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疗卫生等职业暴露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进行个人防护。 从事非典、人禽流感病例和非典、人禽流感预警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疗、实验检测和疫点消毒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七)疫苗接种和药物预防 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流感流行的高峰季节和对疫情监测结果的分析预测,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遵循自愿的原则,推荐重点人群(如65岁及以上老人、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接种流感疫苗,以减少此类高危人群感染流感和感染流感后发生并发症的机会,降低流感相关住院率、病死率。 鼓励禽类从业人群接种流感疫苗。对动物禽流感疫情地区的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应急接种本流行季节的流感疫苗,也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预防性服用抗流感病毒药物,包括金刚乙胺和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