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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4]202号
【颁布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4-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1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7、进一步明确技术服务的管理职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计生、卫生合署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医疗机构内设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要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加强医疗机构建设的同时,统筹安排,同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8、技术服务机构房屋、人员和设备设置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合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科室布局,改善工作用房,保证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根据我省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和人员配备按以下标准设置:
  
  单设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80—120平方米;人口在1万一2万人的乡镇120—150平方米;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镇,150—200平方米。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计划生育服务科室原则上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单设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县600—800平方米;人口在10万一20万人的县800—1000平方米;人口在20万一30万人的县1000—1200平方米;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县1200—1500平方米。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计划生育服务科室原则上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
  
  单设的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要配备技术人员3—5名;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要配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1—2名。单设的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人员要按全县人口总量1.5:1万人的比例配备;与医疗机构合署的,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要按全县人口总量1:1万人的比例配备。
  
  州(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建筑面积、技术人员配备参照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二)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人员业务素质
  
  9、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分管领导,配备素质好、会管理、懂业务的人员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生育技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和政策,加强同科技、财政、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把计划生育科技综合管理的职能落到实处。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管理思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积极主动地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
  
  10、深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改革。在确保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稳定的基础上,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人地位明确、单位自主运营、政府依法管理的新型管理体制。计划生育服务站(所)长应由具有医学学历、较强业务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的优秀人才担任。要实行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单位内部分配,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科技成果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
  
  11、合理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结构。经过2—3年的努力,县级以上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普遍具备大学以上医疗卫生专业学历,其中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70%以上,并有1—2名计划生育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要有专职B超及检验、药学人员。乡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普遍具备大专学历,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3/4以上,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B超及检验、药学人员要持专业合格证上岗。
  
  12、加强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省人口计生委每年安排专项培训经费,有计划的组织州、县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指定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年以上的进修学习;州、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技术人员每2年要在县级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进修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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