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4]202号
【颁布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4-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1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0、加大对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建设的投入。县乡服务站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公益性服务机构,对县乡服务站的投入属国家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投入,由各级财政全额拨款予以保障。各地要把县乡服务站的基本建设和基本装备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建立起国家投入和地方投入相结合的投入保障机制。要确保县乡服务站人员工资、计划生育四术费用、孕检费用、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服务站工作正常运转。各地要把县乡服务站建设和投入情况纳入当地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作为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内容。
  
  21、加强县乡服务站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和拓展项目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不得变相增加群众负担,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2、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与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计划生育和卫生资源,增强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服务功能。发展和改革、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制定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的规划,不断建立和完善符合青海实际的服务体系;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溺弃女婴。工商、公安、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查孕、查环、生殖保健和随访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