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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是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专项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深化和落实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和任务。重点突出本领域的特点、目标尽可能量化,任务要明确,措施要可行。 三是合理确定规划期。要根据对象的特点和任务科学确定规划期,不一定要求所有专项规划都以五年为限。对科技、教育、能源、交通、水资源、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化等专项规划时再滚动修订。对一些技术进步快、市场需求变动大的产业,规划期也可以是三年或四年。 (三)把区域规划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 区域规划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不是纯粹的指导性和预测性规划。区域规划的作用是划定主要功能区的“红线”,主要内容是把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编制区域规划,要着眼于打破地区行政分割,发挥各自优势,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 (四)改革区县规划。 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域的自身特点,因地制宜的编制各具特色的发展规划。要突出对辖区内主要的经济社会活动进行空间上的、前瞻性的部署,立足于当地的政策资源进行规划,更好地规划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规划。区县规划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编制一个规划,把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 三、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 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总体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规范编制程序,注意衔接协调,突出发展重点、强化规划深度,增强指导意义,提高可操作性。 (一)加强研究,理清发展思路。 要全面深入地分析国内外、区内外、市内外环境,准确把握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前进方向,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前瞻研究。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深入研究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要按照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协调发展及可持续发展问题。 (二)发扬民主,提高社会参与度。 编制规划既要体现国家利益,也要反映公众利益。因此,要提高规划编制过程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要注意吸收不同观点,同时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总体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公开征询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同时,组建规划咨询委员会负责规划咨询工作。 (三)规范程序,依法编制规划。 近期国家将出台《规划编制条例》。《条例》出台后,编制“十一五”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规划编制的随意性。 (四)衔接协调,形成合力。 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中,要确定一个重要原则,即各级各类规划都要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下一级规划要与上一级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关的专项规划之间也要衔接。规划的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衔接的重点主要是部分领域的发展目标、政策目标与手段、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区域发展方向等。各区县、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调、积极主动地做好规划衔接协调工作。 (五)突出重点,提高针对性。 编制“十一五”规划,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什么都点到,每句话都正确,但都难以解决问题的弊病。要按照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使规划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人民办一些实事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强化深度,增强可操作性。 编制“十一五”规划,在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理清发展思路的同时,还要做好重要指标的论证和重大工程的筛选。既要研究提出与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密切相关的指标,也要研究提出促进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既要有预期性和导向性指标,也要具有约束力,能考核、可评估的指标。 四、“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