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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4]99号
【颁布时间】 2004-05-28
【实施时间】 2004-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37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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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乌鲁木齐市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思路与对策(卫生局承担);
  
  22.乌鲁木齐市体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思路与对策(体育局承担);
  
  23.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思路与对策(广播电视局承担);
  
  24.建设乌鲁木齐市新型城市社区的总体思路与推进措施(民政局承担);
  
  25.乌鲁木齐城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研究(环保局承担);
  
  26.乌鲁木齐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建设节水型城市相关问题研究(水务局承担);
  
  27.乌鲁木齐市城市土地潜力分析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相关问题研究(国土资源局承担);
  
  28.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开发利用相关问题研究(计委承担);
  
  29.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改革重点(计委承担);
  
  30.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思路与对策(市委政策研究室承担);
  
  31.促进乌鲁木齐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路与对策(市工商联承担);
  
  32.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建设的思路与对策(人事局承担);
  
  33.加快乌鲁木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市委政策研究室承担);
  
  34.加快防灾减灾社会预警系统、应急系统建设的思路与对策(计委委托)。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十一五”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十一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初步名单和职责附后),组建乌鲁木齐市“十一五”规划咨询委员会。“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进行,各专项规划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各区县规划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一位领导专门负责规划工作,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四)编制要求。
  
  乌鲁木齐市“十一五”总体规划研究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做到定量预测科学准确、定性分析指导性强;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前期调查与研究以分散为主,编制规划思路时以集中为主;依托计委本系统力量与各部门和专家支持相结合,总结本地经验和借鉴外省市经验相结合,规划草案形成后,要与自治区和相邻地州市规划相衔接。
  
  乌鲁木齐市“十一五”各专项规划,应在编制前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目的、组织形式、进度安排等,报送市计委确认,形成初步规划意见后,再按规定进行充分衔接、论证,按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计委备案。请各编制单位按照分工和要求抓紧组建班子,落实人员,并确定1名联络员报市计委(综合规划处)。
  
  (五)时间安排。
  
  乌鲁木齐市“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从2004年5月—6月,完成规划前期调研课题的设置、分工和组织工作,到8月底完成“十一五”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工作;9月起转入规划思路的编制阶段,到年底形成“十一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2005年要重点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起草规划纲要草案,经充分衔接和论证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2006年初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将我市“十一五”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重大工程和区县规划一并编辑成书,对外发布。
  
  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04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计委确认。各部门根据确认后的专项规划方案,各自开展调研,编制、衔接、论证工作,于8月底完成前期调研,10月底提出规划思路,2005年6月底完成规划。
  
  各区县“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可参考市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于2005年6月底前完成,报市计委备案。
  
  (六)规划工作经费。
  
  为全面深入地搞好乌鲁木齐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和规划论证经费,确保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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