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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士官:由各总 (司令) 部及中央单位,就其晋任总额,按所属各单位晋额之需求与编现状况,依比率核算配赋之。 第 27 条 定期晋任之选拔建议,规定如左: 一将官:由各总 (司令) 部照分配之晋任候选人数,依陆海空军将官晋任候选资绩计算计分规定,办理选拔建议,陈报国防部实施统一评选。其选拔权责与范围如左: (一) 陆军军官 (不含陆军测量官科) 为一个范围,由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 (以下简称陆军总部) 负责选拔之。 (二) 海军军官为一个范围,由国防部海军总司令部 (以下简称海军总部) 负责选拔之。 (三) 空军军官为一个范围,由国防部空军总司令部 (以下简称空军总部) 负责选拔之。 (四) 陆军测量官科为一个范围,由联勤司令部负责选拔之。 二校官:由各人事权责单位,照分配之晋额,选出候晋人数,陈报左列单位,依陆海空军校官晋任候选资绩计算计分规定,办理统一选拔。 (一) 陆军及海军、空军总部所属陆军军官为陆军总部。 (二) 海军军官为海军总部。 (三) 空军军官为空军总部。 (四) 联勤司令部所属陆军军官为联勤司令部。 (五) 后备司令部所属陆军军官为后备司令部。 (六) 中央单位所属陆军军官为国防部。 三尉官:由各总 (司令) 部及中央单位,以编制职缺及未来派职状况,检讨办理。 四士官:由各人事权责单位,在其分配之晋额以内完成审查后,陈报单位主官核定。 五服务中央单位之海空军人员官阶之晋任,由海军、空军总部划分一个范围,使用在中央单位编制内产生之晋额办理之。 六各级军官人事权责单位,应依本章各条之规定,将合于晋任候选人员,依据其资绩,预为建立候选名簿,以为晋任选拔建议之基础。 七选拔建议人数,得照分配之晋额增列备额,将官为百分之二十,校官为百分之五,士官为百分之十。 八上尉、中尉及上士、中士,不统一选拔,由各人事权责单位,依编制状况及合于晋任人员不定期办理。 前项将官、校官之晋任候选资绩计算计分规定及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晋任统一选拔委员会之组成及选拔规定,由国防部定之。 第 28 条 军官、士官晋任权责,规定如左: 一将官由国防部呈报总统核定,再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任之。 二校官及尉官由各总 (司令) 部及中央单位陈报国防部审定,再由国防部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任之。 三士官由师级或其同等人事权责单位指挥官审定,再依隶属系统陈报国防部或各总 (司令) 部任之。 第 29 条 晋任建议后至晋任发布生效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由原建议单位报请注销其晋任候选: 一受免刑、缓刑、罚金判决确定或拘役以上刑之执行或准予易科罚金者。 二经撤职、停职或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者。 三报请退伍、除役、死亡者。 前项第二款停职人员停职未满三个月原因消灭而回复原职或调任他职仍占上阶职缺者,得检讨恢复停职前之晋任候选。 第 30 条 本条例第八条所定军事上有特殊勋绩者得特令晋任,其标准如左: 一具有陆海空军勋赏条例第三条至第六条所定事迹,并获颁国光、青天白日、宝鼎、忠勇勋章之一者,得特令晋任一阶,但以晋至上校为限。 二调任陆军师长、海军舰队长、陆战队师长、空军作战联队长,如选拔合于晋任上阶之现阶上校调任,得同时晋任少将。 三奉核定于国内外大学进修,成绩优良,获颁博士学位者,自派职之次月一日起,其本阶届满法定停年一半以上,得不受编阶及经历之限制晋任一阶,但以晋至上校为限。 四着有战功或特殊功绩之上校及少将,经国防部选拔列报落选一次者,得于退伍时晋任一阶办退。 前项第四款战功及特殊功绩之认定范围,由国防部定之。 第 31 条 本条例第九条所定士官之战场晋任,须于战斗任务期间军官出缺时行之。 前项战场晋任之军官,以派原单位任职为原则,战斗终 (中) 止时再予任官,并于脱离战场后,施于所要之教育。 第 32 条 士官战场晋任由师级或其同等单位以上之战场指挥官审定之。 战斗间军官出缺时,旅级或其同等单位以下各级指挥官视战况先行以士官派代,并同时建议前项之指挥官审定之。 第 33 条 经核准延役之军官、士官,合于晋任规定且已占上阶职缺者,军官以在上阶现役限龄以内或上阶现役最大年限以内;士官以在服役限龄以内,得办理晋任。 前项上阶现役最大年限人员,如系届满上阶现役限龄规定者,按上阶现役限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