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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0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办事细则

[接上页]

  (三) 关于细菌性疫苗及血液制剂之研究发展、品质改善有关技术之研讨及安全性之评估试验事项。
  
  (四) 关于细菌性疫苗及血液制剂检验需用对照标准品之研制及检定事项。
  
  (五) 关于细菌性疫苗、血液制剂及药品、化妆品之微生物学检验等之供试菌种之制备事项。
  
  (六) 其他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 (毒理及药理学科)
  
  (一) 关于药物、化妆品之急性及亚急性毒性之评估试验事项。
  
  (二) 关于药物、化妆品之致癌性、致突变性及致畸胎性等慢性毒性之评估试验事项。
  
  (三) 关于放射线制剂查验登记、输入、输出、委讬、抽验案件之检验研究及评估试验事项。
  
  (四) 关于实验动物及动物房之饲养管理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第三组 (中药生药学组) 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药材科)
  
  (一) 关于中药、生药药材之鉴定及检验事项。
  
  (二) 关于中药、生药药材检验方法及研究、拟订事项。
  
  (三) 关于市售中药、生药药材之品质调查、研究事项。
  
  (四) 关于中药、生药药材之有效成分、药理作用之研究发展、品质改善有关技术之研讨及安全性之评估试验事项。
  
  (五) 关于中药、生药及其制剂检验需用对照标准品之检定及研制督导事项。
  
  (六) 其他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制剂一科)
  
  (一) 关于中药、生药制剂查验登记、输入、输出案件之检验事项。
  
  (二) 关于中药、生药制剂检验方法之研究、拟订事项。
  
  (三) 关于市售中药、生药制剂之品质调查、研究事项。
  
  (四) 关于中药、生药制剂之药理作用与药效研究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制剂二科)
  
  (一) 关于中药、生药制剂委讬、抽验案件之检验事项。
  
  (二) 关于中药掺加西药之委讬、抽验及会办案件之检验事项。
  
  (三) 关于中药、生药制剂研究发展、品质改善有关技术之研讨及安全性评估试验事项。
  
  (四) 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第四组 (食品化学组) 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食品添加物科)
  
  (一) 关于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查验登记、输入、输出、委讬、抽验案件之检验事项。
  
  (二) 关于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检验方法之研究、拟订事项。
  
  (三) 关于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之卫生品质调查、研究及安全性之评估试验事项。
  
  (四) 关于食品添加物检需用对照标准品之检定及研制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卫生化学科)
  
  (一) 关于食品查验登记、输入、输出、委讬、抽验案件之检验事项。
  
  (二) 关于食品卫生检验方法之研究、拟订事项。
  
  (三) 关于食品卫生品质调查、研究及安全性之评估试验事项。
  
  (四) 其他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化学污染科)
  
  (一) 关于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质之检验事项。
  
  (二) 关于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质检验方法之研究、拟订事项。
  
  (三) 关于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质之调查、研究及安全性之评估试验事项。
  
  (四) 关于食品中毒案件之化学检验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第五组 (食品微生物组) 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细菌一科)
  
  (一)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中细菌、抗生素检验事项。
  
  (二)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中细菌、抗生素检验方法之研究、拟定事项。
  
  (三)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中微生物性卫生调查、研究事项。
  
  (四) 其他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细菌二科)
  
  (一) 关于食品中毒案件之微生物检验事项。
  
  (二) 关于食品中毒微生物检验方法之研究、拟定事项。
  
  (三)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中微生物性卫生调查、研究事项。
  
  (四) 其他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真菌科)
  
  (一)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中昆虫、寄生虫、真菌、真菌毒素之检验事项。
  
  (二)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中昆虫、寄生虫、真菌毒、真菌素检验方法之研究、拟定事项。
  
  (三) 关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中微生物性卫生调查、研究事项。
  
  (四) 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研究员室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科技性专题研究事项。
  
  二关于政策性措施专题研究事项。
  
  三关于检验技术案件之会签、会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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