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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技正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精密仪器及科技发展筹划事项。 二、关于国际间技术交流之筹划事项。 三、关于药厂“优良药品制造标准 (GMP)”制度后续工作之配合事项。 四、关于“优良实验操作规范 (GLP)”之推动事项。 五、关于中华药典品目检验规格等之研拟事项。 六、关于国内外药物、食品及化妆品等有关学术资料之搜集、建立、分析、统计、提供事项。 七、关于药物、食品检验研究资料之汇编、刊行事项。 八、关于研究发展之追踪、管制、考核事项。 九、关于公文稽催事项。 十、关于图书管理事项。 十一、关于民间实验室认证事项。 十二、关于方案管理之筹划、推动与评估试验事项。 十三、关于举办学术研讨事项。 十四、关于人力开发、规划、储训事项。 十五、关于地方卫生机关稽查人员与检验人员之训练规划辅导与督导事项。 十六、关于检验站业务之辅导事项。 十七、关于实习、参观事项。 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资讯小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电脑化作业系统之可行性研究与规划事项。 二关于电脑化作业系统之分析与设计事项。 三关于应用程式之撰写测试及维护事项。 四关于电脑化作业计划之审核督导与评估事项。 五关于电脑作业文件之汇整与建立事项。 六关于电脑作业规格标准化之建立事项。 七关于各项电脑训练计划之研订事项。 八关于电脑作业程式及资料档案之管理事项。 九关于电脑输出入资料之管制事项。 一○关于电脑资料管制有关规定及文件之建立及修订事项。 一一关于电脑周期性作业管理制度及文件之研订事项。 一二关于电脑系统之建置及更新事项。 一三关于电脑系统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一四关于电脑系统工程之支援及谘询服务事项。 一五关于电脑系统之操作与安全管理事项。 一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检验站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地区内药物、食品、化妆品之检验、调查、研究事项。 二关于地区内食品中毒案件之食品检验事项。 三关于地区内地方卫生机关有关检验技术之协助、辅导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总务室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公文之收发、缮校事项。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三关于档案管理事项。 四关于公库与银行往来帐户之登记事项。 五关于检验费之收缴事项。 六关于现金出纳及有价证券契约之保管事项。 七关于员工待遇表册编造与发给事项。 八关于检验用试药、器材之供应及管理事项。 九关于药物及食品添加物检验对照标准品之供应事项。 一○关于物品管理核发事项。 一一关于财产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办理营缮工程定制、购置及变卖财物事项。 一三关于办公厅舍及环境卫生之管理事项。 一四关于驻卫警、司机、技工、工友管理事项。 一五关于司机、技工、工友及临时人员之保险事项。 一六关于车辆及油料之管理事项。 一七关于各种集会之协办事项。 一八关于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一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人事业务工作计划报告事项。 二关于人事规章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员额设置标准之研拟事项。 四关于人事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五关于权责、职掌划分及分层负责之研拟事项。 六关于专长评审、人才培植、人力运用规划事项。 七关于工作简化之推动事项。 八关于人事人员管理事项。 九关于人员之任免、核薪、迁调、考试分发及铨审案件之拟议事项。 一○关于人事革新案件之研拟事项。 一一关于平时考核、奖惩、考绩案件之拟议事项。 一二关于控告案件及停 (复) 职案件之拟议事项。 一三关于经管财物人员及员工保证事项。 一四关于出国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五关于本局人员训练及进修之研拟事项。 一六关于职名章之核发事项。 一七关于待遇、各项补助费、福利互助之拟办事项。 一八关于公务人员、退休人员及眷属保险事项。 一九关于福利、辅建住宅及自强、文艺、康乐活动之规划与拟办事项。 二○关于退休、资遣、抚恤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一关于交代、宣誓及人事服务事项。 二二关于庆典及纪念等集会之筹划事项。 二三关于服务证、章及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二四关于职员录及人事统计报表之编报事项。 二五关于人事资料之调查、搜集、编辑、编存及登记表卡之编立登记暨保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