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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六关于职员勤惰、差假管理及值日夜人员之编排事项。 二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5 条 政风业务如左: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关于机关设施安全维护事项。 八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年度岁入、岁出概算、预算之汇编事项。 二关于年度决算及预算分配之编报事项。 三关于年度岁出预算额追加减、变更计划及流用申请事项。 四关于预算执行状况表报之编报事项。 五关于各项经费支出法案之核签及支出凭证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财务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七关于各项经费收支传票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经费付款凭单之编制事项。 九关于各项经费日记总帐及各项明细帐之登载事项。 一○关于各项经费会计报表之编制及原始凭证之汇整办理报销事项。 一一关于各项经费支出剔除之申覆事项。 一二关于经费岁出应付款保留之申请事项。 一三关于预付薪津之审核事项。 一四关于各项预付款及代收付款清理收回及发还事项。 一五关于领用物料之审核事项。 一六关于规费收入凭证之审核及有关会计帐表凭证办理销毁之申请事项。 一七关于盘点现金、财物之审核事项。 一八关于财产报损、废之审核事项。 一九关于经费点结存表及公库银行对帐之核对事项。 二○关于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其未达稽察一定金额者,会同有关单位监办事项。 二一关于统计计划、报表程式之拟订及修订事项。 二二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登记、查询、核正、整理分析等事项。 二三关于统计报告、图表之编制事项。 二四关于会计统计资料档案之充实与保管事项。 二五关于主计人员管理事项。 二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本局各单位所属各科间之职掌,其事务之繁简,得酌予调整。 第 18 条 本局文书处理及档案管理,依行政院订颁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手册规定办理。 第 19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行政院订颁事务管理规则及本局所订单行规章办理。 第 20 条 本局财物管理依现行会计法规办理。 第 21 条 本局人事管理依现行人事法规及本局所订单行规章办理。 第 22 条 本局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依行政院订颁分层负责实施要项及本局所订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第 23 条 本局检验业务之处理依本局所订标准作业程序办理。 第 24 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以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组长、室主任、小组主任组织之,必要时得通知简任研究员、技正、站主任出席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