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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经济部工业局所属工业区管理机构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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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5 条
  
  雇用人员任现职满三年以上,三年成绩考核均列甲等,或四年内考核有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五年内考核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得参加本局内部甄审,调升聘用人员职缺。
  
  第 26 条
  
  管理机构之薪给,分为本薪、年功薪及加给。
  
  前项薪给应订定聘用人员职务等级薪点表如附表一,雇用人员薪点表如附表二。
  
  第 27 条
  
  薪给以薪点计算,每一薪点折算薪额,由本局订之。
  
  第 28 条
  
  聘雇用人员薪给按月支给,其新进或离职者,以实际在职日数计给。
  
  第 29 条
  
  管理机构新进聘用人员,均自其职务最低职等最低薪级起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提叙:
  
  一经公务人员普通考试或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者,担任第二职等聘用人员时,自该职等第五级起薪;担任第三职等聘用人员时,自该职等第一级起薪。
  
  二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者,担任第四职等或第五职等聘用人员时,均自各该职等第五级起薪。担任第六职等聘用人员时,自该职等第一级起薪。
  
  三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或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者,担任第六职等聘用人员时,自该职等第三级起薪;担任第七职等聘用人员时,自该职等第一级起薪。
  
  四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及格,或相当之特种考试及格者,担任第八职等聘用人员时,自该职等第四级起薪;担任第九职等聘用人员时,自该职等第一级起薪。
  
  五曾任公务员职务,其等级与所任聘用人员等级相当者,得按每服务一年提叙一级,至职务最低职等本薪最高级为限。
  
  第 30 条
  
  技工及驾驶自第十一级起薪,工友及清洁工自第一级起薪。
  
  第 31 条
  
  管理机构新进人员由本局分发者,其薪级由本局核定。
  
  管理机构新进人员为各管理机构自行遴用者,其薪级由该管理机构自行核定后报本局核备。
  
  第 32 条
  
  主管人员及技术人员得分别支给主管加给及技术加给,其标准由本局订定。
  
  第 33 条
  
  本局依工业区发展情形及管理机构工作计划,按年订定人员训练计划,并区分为新进人员训练、在职人员训练、第二专长训练及主管人员训练。
  
  第 34 条
  
  聘雇人员在兼顾工作原则下,可至专科以上学校进修。并得由本局甄选参加公费进修。
  
  第 35 条
  
  聘用人员请假依下列规定:
  
  一事假: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五天。任职未满一年者,依在职月数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后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超过规定日数之事假,应按日扣除薪给。如合计超过一个月,应予解聘聘。
  
  二家庭照顾假:因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每年准七日,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
  
  三病假:因患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二十八天。如有超过,得以事假抵充。患重病经医院证明非短期所能治愈,并报本局核准者,得予延长,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期满仍不能复勤者,应予解聘。如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新起算。
  
  四生理假:女性聘用人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勤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其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
  
  五婚假:本人结婚得请婚假十四天。除因特殊事由报本局核准延后给假者外,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
  
  六产假:女性聘用人员于分娩前后,给产假八星期;任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产假四星期;妊娠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产者,给产假五日。
  
  七陪产假:配偶分娩者,给陪产假二天,得分次申请。但应于配偶分娩日前后三日内请毕。
  
  八公伤假:因执行职务受伤不能工作者,给予公伤假。其假期由本局参酌健保医疗机构所出具诊断证明书核定之,其延长准用延长病假之规定办理。
  
  九丧假: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十五天;继义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丧假十天;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给丧假五天。丧假得分次申请,但应于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一○公假:依法令应征短期服役或参加政府举办之训练、考试、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奉准进修其期限在一年以内者,或应国内外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活动者,得检具证明文件,报请核给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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