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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本院有关行政法令之研拟、保管、汇编事项。 九、人民陈诉、声请、检举事件之文书处理事项。 十、不属其他科室事项或长官交办事项。 第 42 条 研究发展考核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研究发展工作之推行事项。 二、关于年度工作计划编拟事项。 三、关于文书稽催管制事项。 四、关于案件进行检查事项。 五、关于各项列管事项之追踪管制考核事项。 六、关于司法风纪之维护事项。 七、关于自行检查事项。 八、其他有关研究发展考核及长官交办事项。 研究发展考核进行情形及结果,承办人员应按月列表送请书记官长转送院长核阅,并依其职权作适当之处理。 第 43 条 事务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院经费暨其他款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司法与其他收入及缴库事项。 三、关于保管案内特别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项。 四、关于本院财产物品之购置、保管、发给事项。 五、关于公有厅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项。 六、关于出版及发行事项。 七、关于本院安全维护、消防及卫生事项。 八、关于实物代金及同仁福利事项。 九、关于司机、技工、工友之进退、训练、管理、考核及奖惩事项。 十、其他庶务事项或长官交办事项。 第 44 条 资料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审判法令之编辑、分送、分类、保管事项。 二、关于解释文件之登记、分送、保管事项。 三、关于判例之选编与变更及民刑事庭会议决议之编辑校对事项。 四、关于民刑裁判资料之搜集、分析、登记、制卡、保管事项。 五、关于裁判资料之复制事项及图书、报刊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院裁判书及其他刊物之编辑校对事项。 七、关于裁判资料送登公报事项。 八、报刊杂志有关新闻之剪辑、保存事项。 九、其他有关资料或长官交办事项。 第 45 条 诉讼辅导科之职掌如下: 一、辅导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对于诉讼进行之手续。 二、指导缴纳诉讼费。 三、洽领裁判书类正本、裁判确定证明书及其他应送达或发还之文书。 四、答复关于民刑诉讼程序之询问事项。 五、查询裁判主文及有关案件进行情形。 六、洽办法律扶助事项。 七、洽请阅览卷宗。 八、其他有关便民服务或长官交办事项。 第 46 条 科长之职责如下: 一、本科职员事务之分配。 二、长官交办职务上事件之处理。 三、主管事项之调查与执行。 四、本科文稿之审核。 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拟。 六、本科职员之监督指导考核与奖惩之拟议。 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签发。 八、依法令规定或有权长官之授权紧急文件之处理得先行批发事后补行陈阅。 九、其他有关事项之处理。 第 47 条 书记官之职责如下: 一、办理分配事务事项。 二、科长或股长指定各该科股职掌内之有关事项。 三、长官交办事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书记官应服从其配属庭长、法官之指挥命令执行职务,并应服从依法院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调最高法院,承其配属庭长、法官之命办事之法官或候补法官,于职务权限内之指挥命令执行职务。但该法官或候补法官之指挥命令与其配属庭长、法官之指挥命令有抵触者,应服从其配属庭长、法官之指挥命令。 第 48 条 各科文稿及登记表册之人名、地目及数目字之错误,由拟稿人、登记人负责,其例行及奉命处理之文件如有错误,由该科科长负责。 第 49 条 书记官长为讨论书记厅行政事务,得召集所属有关职员会议,由书记官长任主席,但不采表决制。 第 50 条 书记官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报请院长指定科长代理。 科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书记官长指定代理人。其余职员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依事务性质由科长指定代理人。 第二项代理期间逾三日者,应报经院长核定。 第 51 条 文书科收案书记官收到民刑诉讼文卷,应即分别卷宗、证物、书状及文件,逐一点清,并就职掌应办事项办理完竣后,分别送交民事科或刑事科。 第 52 条 民刑事科对于新收案件,应随时依民刑事案件编号计数分案报结要点之规定编号、分案,并于分案前就程序上作初步审查,其毋庸经裁判终结之案件,应拟具文稿分别送请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长核定签发。 凡卷证齐全之上诉案件,先送民刑事审查庭审查,经审查庭认上诉程序上合法者,再由民刑事科依保密分案程序办理分案,但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押、非常上诉及覆判等刑事案件,则迳行依保密分案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