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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关于考绩考成之筹办及核转事项。 六、关于退休、保险、抚恤、救济案件之审拟及核转事项。 七、关于福利事业之规划事项。 八、关于任免、迁调、奖惩、铨叙及考绩考成之登记事项。 九、关于各项人事报表之查催审核及编存汇转事项。 十、关于人事规章刊物之辑录保管事项。 十一、关于服务证明书类之核发事项。 十二、关于其他人事事项。 第 77 条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办人事管理事务,并受院长之指挥监督。 第 78 条 本院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时得依法置佐理人员,并得分股办事,股长由佐理人员兼任。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岁计、出纳与财物之会计事项。 二、关于预算、决算之编制事项。 三、关于财务、财物与工作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营缮工程与财物之监标监验与监盘事项。 五、关于现金、银行存款与财物之核对事项。 六、关于付款凭单与收支转帐传票之编制与覆核事项。 七、关于各类会计帐簿之登录事项。 八、关于会计报表之编送事项。 九、关于会计凭证、簿籍、报表及会计档卷之保管事项。 十、关于其他会计事项。 第 79 条 会计室主任,依法令主办岁计、会计事务,并受院长之指挥监督。 第 80 条 本院设统计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时得依法置佐理人员,并得分股办事,股长由佐理人员兼任。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民刑事结案资料之整理分析与编制事项。 二、关于民刑事上诉裁判事件发回诉讼原因及次数之研究分析与整理事项。 三、关于民刑事法官办案成绩资料之整理分析与制作事项。 四、关于统计图表之绘制事项。 五、关于统计法令报表文书之辑录保管事项。 六、有关业务研究改进统计资料之提供。 七、关于司法调查统计之执行事项。 八、关于其他统计事项。 第 81 条 统计室主任,依法令主办统计事务,并受院长之指挥监督。 第 82 条 本院设资讯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长之命,处理资讯室之行政事项,置设计师、资讯管理师、操作员若干人,处理资讯及有关训练事项。 第 83 条 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主办文稿,应会由书记官长送请院长核定。 第 84 条 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资讯室之办事要点另定之。 第 85 条 本院关于律师惩戒之覆审,设置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之办事要点另定之。 第 86 条 本院关于判例之编辑及裁判书之刊载公报得设置编辑委员会。 前项委员会之办事要点另定之。 第 87 条 本院为使停止办案庭长、法官从事研究工作,视业务需要得设立各研究小组或指定专人研究,其研究项目及成员由院长指定之。 第 8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