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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办理菁英选手训练者:检附训练计划 (含时间、地点、教练及选手名单、训练纲要、训练效益评估、相关待解决问题与拟解决方案等) 函送本会备查,本会得依所送计划协助办理后续相关措施。四主办全国性运动竞赛 (含排名赛) 者:检附竞赛规程函送本会核备后,始可发布,受理报名。五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应依本会“辅导全国性民间体育活动团体聘用外籍教练实施要点”规定,检附相关表件资料,函送本会国家运动选手训练中心审查通过后,转本会核备。六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者:(一) 于争办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或主办国际邀请赛前,应依本会“推动国际体育交流活动办法”规定,事先陈报主 (承) 办计划书,经本会核定后,始可向国际体育组织提出申请或发函邀请。(二) 于竞赛举办前两个月,应检附本会核定之主 (承) 办计划书暨筹办计划书(含经费预算及竞赛规程),陈报本会核办 (副本函送中华奥会汇整登录) 。七设置优秀运动选手训练中心者:检附训练计划 (含时间、地点、教练群、选手来源、训练纲要、训练效益评估等) 函送本会核备。八参加或主办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者,应依下列规定函送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 (以下简称中华体总) 核备:(一) 参加国际性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者:1 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计划书 (含目的、时间、地点、选拔作业程序及相关规定) 。 2 主办单位邀请函。3 选拔纪录。4 出国人员名册 (附国家级运动教练或裁判证影本) 。5 经费预算表。(二) 主办运动教练或裁判讲 (研) 习会者:应检附讲 (研) 习会实施计划 (含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及课程配当表、授课课目、时间、时数、讲座及经费预算表等资料) ,函送中华体总核备。九主 (承) 办国际 (含亚洲) 性体育会议者,应检附会议筹备计划 (含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日程、议程、经费预算等) 函送中华奥会核备。一○出席国际(含亚洲)性体育会议者,应检附下列资料函送中华奥会核备:(一) 主办单位邀请函 (含大会日程、膳宿、交通、人数等规定) 。(二) 会议代表名册。(三) 经费预算表。一一邀请外宾访台者:应检附邀访计划 (含对象、人数、日程、活动内容等) 函送中华奥会核备。一二办理全民运动及其他有利于竞技实力提升之配套计划者,应检送活动计划及相关资料函送本会核备。 第 8 条 除补助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及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外,余受补助之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填报活动报告函送各核备单位核办。 一、补助出国参加讲 (研) 习会者: (一) 搜集研习相关资料,提供各该全国性运动团体参考。 (二) 出国人员须向所属全国性体育团体之教练、裁判委员会专题报告。 并于返国后一个月内,提出六千字以上 (不含附件) 之返国报告书,送交所属全国性运动团体及有关机关团体参考;其内容应包括目的、讲习日志、讲习课程内容、授证过程、考核、心得、检讨及建议等。二人以上同时出国参加同一讲 (研) 习会时,得个别或联合撰写报告。 二、聘用外籍运动教练者: (一) 初次受聘来台工作之外籍运动教练,应检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等相 关工作许可证明。 (二) 聘期届满拟予续聘者,应于聘期届满前一个月,检附训练成效报告 及续聘计划书,函送本会核备后,办理续聘签约手续。 (三) 聘期内因故提前解聘者,应于事实发生日起一周内,检附提前解聘 报告书,函送本会核备,并核转有关单位终止其在台居留签证。 第 9 条 经本会核定之举办国际 (含亚洲) 性及全国性运动竞赛、参加国际 (含亚洲) 性运动竞赛、办理赛前培训及聘请外籍运动教练者,应办理包括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之平安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新台币 (以下同)三百万元。 第 10 条 依年度计划接受补助出国参加比赛者之运动服装,得由亚奥运运动团体统一规范制作,并应以兼顾美观大方,且足以辨识其为我国国家代表队为原则。 第 11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依本会核定年度计划项目及经费分配比率执行,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计划指定必办项目未执行,则本会补助该项经费须全数缴回。 二、年度计划经本会核定后,各项子计划补助经费间流用,不超过原核定补助总额百分之二十之额度。 三、年度计划应列明执行项目、总经费、本会补助经费及其占年度总经费之比例。于办理年终核销时,如全部支用经费低于核定之总经费,则需按比例缴回本会补助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