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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2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年度计划各项体育业务,应将补助经费依核定额度优先运用于指定必办项目,并应积极筹募社会资源纳入,统筹运用。 第 13 条 本会补助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年度计划之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转出指定帐户;各项经费之提领及支用,应建立详实明细帐册,俾利查核。 补助经费限用于与计划内各项活动相关之支出,不得作为行政单位之人事费、设施设备 (除指定必办项目外) 、行政维持费 (如办公处所之租金、水费、电费、维护费用、办公庶务费及其他办公行政杂项支出等) 及礼品会宴等费用。 亚奥运运动团体执行前项经费时,应依本会所订相关参考标准办理。 经本会列为指定必办之单项运动排名 (对抗) 赛或球类联赛,且于赛前检送相关实施计划 (或竞赛规程) 及参赛人员奖金支给标准等资料到会审查核可者,得支用本会补助款核发该项奖金。但奖金占本项经费比率过高者,本会得不予同意或要求修正;修正以一次为限。 第 14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依第四条各款所列计划项目及附表经费结算表,详实填报执行结果,并详列支出用途及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 (捐) 助金额,办理经费核销事宜。 第 15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执行年度经费办理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 16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工作计划项目之支出,如全部为本会补助之经费者,应依第十四条规定时间,检附原始凭证 (经领受单位相关人员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审核) 及会计报告,函报本会核销。全额补助案件经报准免送审者,原始凭证应分类妥为保管,以备审计单位及本会查核。 第 17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工作计划项目之支出,如部分为本会补助之经费者,得先凭领据于第十四条规定之时间函报本会核结;原始凭证留存各该亚奥运运动团体保管,审计机关及本会于必要时得派员抽查之。 第 18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执行年度相关经费,其支出原始凭证,均应按预算二级科目粘贴于凭证粘存单,另加封面按序编号装钉成册,并于封面详记起讫年、月、日、张数及号数。 第 19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经费核销时,其国外差旅机票款报销作业,应检附机票票根及国际线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 (或电发机票存根联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 列报。 第 20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执行年度经费,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 21 条 经本会核定补助器材设备 (资本门) 者,应依本会相关补助购置器材设施管理使用之规定,拟订补助器材设施管理使用规范报本会核备,并依规定办理核销。 第 22 条 本会为了解亚奥运运动团体办理年度体育业务情形,并协助其解决执行问题与困难,得依下列方式办理相关业务辅导考核事宜。 一、定期辅导考核:本会得于每年七月及十月下旬实施定期业务辅导考核,亚奥运运动团体应配合辅导人员并提供相关报表帐册等资料。当年度参加亚运或奥运之参赛团体,得视需要另行安排辅导考核日期,不受前段规定之限制。 二、平时行政辅导:本会业务相关人员应随时与亚奥运运动团体连系解决问题与困难。本会业务相关人员进行访视服务时,如须检视相关文件,亚奥运运动团体应配合之。 本会为办理业务辅导,得邀请中华奥会、中华体总、相关业务领域之学者专家及本会业务人员组成辅导考核小组;其组织、任务及分工由本会另定之。 第 23 条 前条业务辅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会核定年度计划执行情形 (含计划项目执行率、预估目标达成率、第七条各项计划送核执行情形等) 。 二、指定必办项目执行情形 (含计划目标达成率、办理项目执行率等) 。 三、社会资源募集情形 (含人力资源整合、社会赞助金额数、公私部门经费分配率、社会赞助来源、投入指定必办项目经费比率等) 。 四、经费执行情形 (含第六条各项计划经费归类整理情形、经费使用情形、公款限制使用情形等) 。 五、年度计划执行问题、困难与建议事项。 第 24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得于核定年度补助经费总额度外,以获奖牌数依下列规定核发绩优奖励金,作为次一年度办理年度计划之用。 一、获得奥运及亚运 (圴含冬季运动) 优异成绩者: (一) 奥运金牌:新台币一千万元。 (二) 奥运银牌:新台币五百万元。 (三) 奥运铜牌:新台币二百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