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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8-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4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全国性亚奥运运动竞赛种类团体经费补助及辅导考核办法

[接上页]

  (四) 亚运金牌: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参加亚洲居世界强项运动种类之射击、射箭、羽球、柔道、举重、桌球与基础运动种类之田径、游泳、体操及足球运动竞赛,获得亚运优异成绩者:
  
  (一) 亚运银牌: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 亚运铜牌:新台币五十万元。
  
  前项奖励金之分配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亚奥运运动团体:分配百分之七十 (含会务人员之奖励,以百分之十为限) ,限用于会务推动及年度工作计划事项之办理,不受第十三条第一项之限制。
  
  二、培训队教练:分配百分之三十。
  
  前项奖励金之分配方式及比率,应提经各该运动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本会核定后办理。
  
  教练之奖励金,得于完成审核程序后,由本会迳拨入其指定帐户。
  
  亚奥运运动团体应于奥、亚运会结束后一个月内,检附经费执行、分配计划、成绩证明及相关资料,向本会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本会于核定奖励金额度时,得视年度预算情形,调整奖励金之拨款方式,采以一次核拨或分年拨付办理。
  
  第 25 条
  
  亚奥运运动团体未按本会核定年度计划执行、未依规定使用经费或未按规定办理核销,经本会通知改善者,应将改善情形函报本会核备。未依规定完成改善前,本会得暂缓拨付次一期补助经费。
  
  第 26 条
  
  本会核定年度计划及补助经费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得撤销、废止或缴回其当年度之全额或部分补助,并得于核定次一年度补助经费总额内,核减百分之十之补助款或对该补 (捐) 助案件停止补 (捐) 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按规定办理核销,跨越年度者;或经本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逾期达三个月者。
  
  二、未依本会核定之年度计划执行,达三项次以上者。
  
  三、未依第四条第一项办理,经通知补正而未补正者;或经费支用有虚报、浮报等情事。
  
  四、无特殊理由,未依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经通知补正而未补正,达五项次以上者。
  
  五、未依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经费,经通知补正而未补正者。
  
  六、本会核定年度补助经费与自筹经费分配比率,有一项以上子计划达正负百分之二十以上差异,经本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七、所属选手一年内有二名以上违规使用运动禁药,经查属实者。
  
  八、未配合本会重要政策办理者。
  
  九、违反国际体育组织规定或本会法规规定者。
  
  第 27 条
  
  经本会核定之年度计划及各项经费分配比率有执行困难或调整者,应叙明理由或计划,函送本会核备。经本会核备者,得不受前二条规定之限制。
  
  第 28 条
  
  本办法所需之书表格式,由本会另定之。
  
  第 2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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