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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定义如左: 一行车型态测定:指以车体动力计模拟特定行车型态,测定车辆在该行车型态时,排气管排放空气污染物之重量。 二惰转状态测定:指车辆于保持惰转状态时,汽油引擎汽车于排气管直接测定,机器脚踏车于排气管密套长六十公分,内径四公分套管测定所排放空气污染物之浓度。 三目测判定:指由经过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交通工具及公、私场所排烟目测判烟人员训练合格,领有合格证书之人员,以目测方法判定交通工具所排放空气污染物中粒状污染物之浓度。 四新车型审验:指各车型车辆于制造或进口后,销售或使用前,对该车型空气污染物排放情形所为之审查检验。 五新车检验:包括新车抽验及新车申请牌照检验。新车抽验系指车辆经新车型审验合格,于其制造或进口达规定之数量或期间时,对其空气污染物排放情形所为之检验。新车申请牌照检验系指新车于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申请牌照时,对其空气污染物排放情形所为之检验。 六使用中车辆检验:包括定期检验、不定期检验及使用中车辆申请牌照检验。定期检验系指车辆于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或依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定期检验时,对其空气污染物排放情形所为之检验。不定期检验系指车辆于停靠处所或行驶途中,临时对其空气污染物排放情形所为之检验。使用中车辆申请牌照检验系指经吊销、缴销、注销牌照之车辆,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重行申请牌照时,对其空气污染物排放情形所为之检验。 七量产:指产品于设计及商品化完成后,依生产图正式在生产线上制造供销售或使用为目的之生产行为。 八原型车:指于车型设计、开发阶段、详细规格定案后,以手工或其他非生产线生产方式制造之车辆。 九量产车:指于车型设计及商品化完成后,依生产图正式在生产线上制造供销售或使用为目的之车辆。 一○参考车重:指汽车空车重量加一三六公斤后之重量。所称汽车空车重量系指汽车在未装载人、货,引擎内装有规定之润滑油,水箱内 装有规定之冷却水,燃料箱内装有规定之燃料,并带有原厂规定配 件 (备胎与工具) 情况下之重量。 一一车型年:车辆制造厂在日历年大量生产该车型之年份。 一二替代清洁燃料:指新配方汽油、新配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氢气、甲醇、乙醇及其他混合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醇类之燃料。 第 3 条 汽油及替代清洁燃料引擎汽车排气管排放一氧化碳 (CO) 、碳氢化合物 (HC) 及氮氧化物 (NOx)之标准,分行车型态测定与惰转状态测定,规定如左表: ┌─┬─┬──────┬─────────────────┐ │交│施│适用情形│ 排 放 标 │ │通│行│├─────────────────┤ │工│日││行车型态测定│ │具│期│├─────┬───┬───┬───┤ │种│││分类│ CO │ HC │NOx │ │类││││(克/公│(克/公│(克/公│ │││││里) │里) │里) │ ├─┼─┼──────┼─────┼───┼───┼───┤ │汽│发│新车型审验│–│–│–│–│ │油││新车检验│││││ │及│布├──────┼─────┼───┼───┼───┤ │替││使用中车辆│–│–│–│–│ │代│日│检验│││││ │清├─┼──────┼─────┼───┼───┼───┤ │洁│七│新车型审验│参考车重 (│14.31 │–│–│ │燃│十│新车检验│公斤) ≦10││││ │料│六││20││││ │引│年│├─────┼───┼───┼───┤ │擎│七││1021-1250 │16.54 │–│–│ │车│一│├─────┼───┼───┼───┤ ││日││1251-1470 │18.76 │–│–│ │││├─────┼───┼───┼───┤ ││││1471-1700 │20.73 │–│–│ │││├─────┼───┼───┼───┤ ││││1701-1930 │22.95 │–│–│ │││├─────┼───┼───┼───┤ ││││1931-2150 │24.93 │–│–│ │││├─────┼───┼───┼───┤ ││││≦2151│27.15 │–│–│ │││├─────┼───┼───┼───┤ ││││参考车重 (│17.28 │–│–│ ││││公斤)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