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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州市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的通知 (穗府办[2003]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穗单位,驻穗部队: 为在全市普及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群众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能力,夺取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战役的胜利,现将市卫生局编制的《广州市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将指引送到各单位、千家万户和各种公共场所。 对有关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卫生局编印以下工作指引,并发放到社区、学校、农村、医院、机团、事业单位等: (一)《广州市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汇编》小册子12万本。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宣传折页1万份。 (三)《农村地区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宣传折页60万份;宣传挂图2万张。 (四)《社区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公共场所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宣传挂图各1万张。 二、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印发《个人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家庭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宣传折页给社区、学校、农村、医院、机团、事业单位等。 三、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商业局印制《企业(工厂)、事业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宣传折页,并发放到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由区政府印发。 四、市交委印发《公共交通工具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五、市地铁总公司印发《地铁交通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宣传挂图或拆页。 六、市公安局印发《羁留场所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指引》宣传折页1万张。 七、市卫生局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逗留场所的消毒指引》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录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二、个人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 三、家庭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 四、社区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五、医院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隔离工作指引 六、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七、公共场所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八、农村地区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引 九、企业(工厂)、事业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十、公共交通工具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十一、地铁交通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引 十二、羁留场所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指引 十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逗留场所的消毒指引 十四、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以沙斯病毒(SARSVirus)引起的、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SevereAcuteRespiratorySyndrome,SARS)。 一、流行病学史 (一)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二)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城市。 二、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多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三、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四、胸部X线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 五、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一、二、三条或二、三、四条。 临床诊断标准: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四条及以上,或第一条第(二)项、第二、三、四条或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四、五条。 鉴别诊断: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合并肺部感染、军团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