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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技术管理规则

[接上页]

  第 7 条
  
  申请人依核准时程将系统架设完成,应即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及地方主管机关查验;系统查验合格后二个月内,申请人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营运许可,非经中央主管机关发给营运许可证者,不得营运。
  
  第 8 条
  
  系统经营者应设置专任合格工程主管一人,综理工程技术与设备维护,并依需要自行设置工程人员,负责系统施工、维护及运作。
  
  第 9 条
  
  工程主管,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合格:
  
  一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以上电机、电子、通讯、电信、资讯、机械或相关科组考试及格,并在行政、军事机关或公民营企业机构担任电机、电子、通讯、电信、资讯、机械或电视有关技术之职务三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国内专科以上院校电机、电子、通讯、电信、资讯、机械或相关工程科系毕业,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科毕业,并在行政、教育、军事机关或公民营企业机构担任电机、电子、通讯、电信、资讯、机械或电视有关技术之职务四年以上或从事上述研究工作四年以上者。
  
  三普通考试或相当于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电机、电子、通讯、电信、资讯、机械或相关科组考试及格,并在行政、军事机关或公民营企业机构担任电机、电子、通讯、电信、资讯、机械或电视有关技术之职务六年以上者。
  
  四经取得视听电子、通信技术、数位电子、仪表电子或相关职类乙级以上技术士证,并担任有线电视有关技术之职务四年以上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国内高级工业 (工商) 职业学校电机、电子、通讯、电信、资讯、机械或相关工程科毕业,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高级工业(工商) 职业学校相当科毕业,并在行政、教育、军事机关或公民营
  
  企业机构担任电机、电子、电信、资讯、机械或电视有关技术之职务八年以上者。
  
  六曾在行政、军事机关或公民营企业机构担任电机、电子、通讯、电信、资讯、机械或电视有关技术之职务十年以上者。
  
  七曾在办理推广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专院校,修习至少一五○小时之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课程合格者;或经职业训练主管机关许可或登记设立之职业训练机构接受至少三个月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课程合格,并担任有线电视有关技术之职务五年以上者。
  
  前项所指行政、教育、军事机关及公民营企业机构电机、电子、通讯、电信、资讯、机械或电视有关技术之从业或研究年资得合并采计。
  
  第 10 条
  
  系统经营者应造具工程主管履历表 (如附件一) ,报经中央主管机关转请交通部审查,交通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异动时亦同。
  
  第 11 条
  
  系统之频道与频率规定如下:一电视频道之宽度规定为六兆赫。二系统若使用上行控制信号,其频率不得超过四十二兆赫。三有线电视下行类比电视频道之指配影像载波频率及有线调频广播指配载波频率如附件二。四七十四至七十六、一○八至一三八兆赫频段间,除经电信总局在无飞航安全顾虑前提下,视实际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传送任何信号。
  
  五锁码应以定址锁码方式为之,锁码范围应包含影像信号及声音信号;其锁码频道之频宽应符合本规则之规定,锁码频道播送之影像及声音未经解码应无法被收视、收听。经解码后之信号品质应符合本规则之规定。
  
  第 12 条
  
  系统之电波泄漏规定如下:
  
  一系统之最大电波泄漏量不得超过附件三所示之值。
  
  二系统经营者自行监视其服务区内电波泄漏状况,如有过量电波泄漏时,应立即找出原因并修护之。
  
  三系统经营者应全天候播送经交通部指定之电波泄漏测试讯号,其位准应不低于系统中其他电视频道讯号之位准。
  
  四系统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全区电波泄漏自行测试工作一次,并将测试纪录保留一年。
  
  此项测试纪录应载明测漏时间、地点、工程人员姓名等,并经工程主管签核,如有过量电波泄漏,则须载明发生原因及修妥时间。有线广播电视电波泄漏自行查验表如附件四。
  
  第 13 条
  
  系统经营者使用第十九频道,应检具弦波产生器及电波泄漏检测仪器型录,并注明仪器序号及拟作为检测电波泄漏之频率,向电信总局专案申请,经审验合格并指配频率后,始得使用。但在不影响电波泄漏检测机制正常运作之情况下,系统经营者得检具电波泄漏检测仪器之相关设备文件,经电信总局核准后,使用既有类比电视节目频道之影像载波加载识别标签方式播送电波测试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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