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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弦波产生器及电波泄漏检测仪器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一送出之弦波信号,其频率偏移在二十赫兹内。 二其谐波不得干扰原有之节目信号。 三必须具有加标签及辨认标签之功能。 同一经营区域内有二家以上系统经营者,应先行协调使用不同检测电波泄漏之频率或方式后,再行提出申请。 电波泄漏检测方式变更时,应依第一项规定向电信总局重新提出申请。 第 14 条 为避免影响水上行动通信业务,并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有关确保海事安全严禁其他干扰之原则,在经营范围内设有频率一五六兆赫至一六二兆赫专用无线电信电台之系统经营者使用第二十频道,应叙明理由及营业范围,并检具有线广播电视营运许可证影本、有线广播电视电波泄漏自行查验表及切结书,向电信总局专案申请核可,始得使用。经审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频道者,应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电波泄漏之规定。核准使用第二十频道之期间为一年。经核准使用之系统经营者,于使用期间届满后仍有使用之必要者,于期满一个月前应将电波泄漏自行查验表送电信总局重新审查核可。 第 15 条 系统之每一类比电视频道,在订户终端点之信号品质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影像载波位准应介于零分贝毫伏到正十四分贝毫伏间。 二载波杂讯比不得小于四十三分贝。 三载波合成拍差比不得小于五十三分贝。 四串调变比不得小于四十六分贝。 五载波交流声调变比不得小于四十分贝。 六载波拍差比容许值如附图一。 系统之每一数位电视频道,在订户终端点之信号品质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载波之信号强度须比类比电视频道影像载波位准低六至十五分贝。 二信号经解调后其数位信号串在误码更正前,误码率应低于万分之一。 第 16 条 系统之每一有线调频广播频道,在订户终端点之信号品质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调频载波位准应介于负十四分贝毫伏到正四分贝毫伏间。 二调频载波杂讯比在单音时不得小于二十五分贝,在立体音时不得小于四十五分贝。 三调频载波拍差位准必须较最低之调频载波位准低三十分贝以上。 四调频载波位准必须较最低之影像载波位准小三分贝以上。 第 17 条 系统在订户终端点之类比电视频道频谱特性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相邻电视频道间之影像载波位准差值不得大于三分贝。 二系统内任何九十兆赫频段内,影像载波位准差值不得大于八分贝。 三系统内任何电视信号声音载波位准应比影像载波位准低十三分贝到十七分贝。 四分配线网路每一电视频道之频率响应平坦度应在正负一分贝以内。 第 18 条 头端设备类比电视频道之频率稳定度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电视频道之影像及声音载波频率,与指配之载波频率之差值应小于二十五仟赫。 二电视频道之影像与声音载波频率之差值应在四点五兆赫正负二仟赫以内。 三调频载波频率与指配之载波频率之差值应小于十仟赫。 第 19 条 头端类比电视频道之电视调变器,相对于影像载波频率加零点二兆赫处之频率响应差值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影像载波频率减零点五兆赫至影像载波频率加三点五八兆赫区间内应在正负一点五分贝以内。 二影像载波频率减零点七五兆赫及影像载波频率加四兆赫处应在正一分贝至负四分贝之间。 三影像载波频率减一点五兆赫处应低于二十分贝以上。 第 20 条 头端类比电视频道之电视变频处理器,相对于影像载波频率加零点二兆赫处之频率响应差值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影像载波频率减零点五兆赫至影像载波频率加三点五八兆赫区间内应在正负一点五分贝以内。 二影像载波频率加四兆赫处应在正一分贝与负二分贝之间。 第 21 条 头端类比电视频道电视调变器之差动增益应小于百分之十、差动相位不得超过正负五度。 第 22 条 数位电视频道之播出信号,其传输特性须符合国际标准及交通部订定之相关规定。 第 23 条 系统使用之同轴电缆及订户终端点之公称特性阻抗应为七十五欧姆。 第 24 条 订户终端隔离度不得小于二十分贝。 第 25 条 系统应具适当电力之备用电源,以供市电中断时使用。 第 26 条 系统经营者应自备下列各款测试功能之设备: 一电波泄漏测试设备。 二射频位准表。 三频谱分析仪。 四接地电阻测试表。 五具备量测误码率及数位信号强度功能之数位信号分析仪,未播送数位广播电视信号者免备。 |